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扒竊既遂與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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扒竊既遂與未遂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型別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型別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綁架罪既遂與未遂的區分標準

既遂標準在司法實踐中一直存在爭議,主要有兩種意見:
1、刑法將綁架罪列入刑法分則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中,可見其立法本意著重強調被綁架人的人身權利。
況且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只將“致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作為綁架犯罪情節嚴重的行為,而未將勒索財物的數額及其他非法目的內容作為法定情節加以考慮。因此,應以綁架他人的行為是否得逞作為區分綁架犯罪既遂未遂的標準。
2、綁架罪包括綁架和勒索犯罪兩種行為,綁架他人並非行為的犯罪目的,勒索財物或達到其他非法目的才是行為的犯罪目的,而目的未達到則說明犯罪未得逞。因此,應以勒索財物或其他非法目的是否達到作為綁架罪既遂未遂的劃分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