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綁架罪既遂與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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綁架罪既遂與未遂

現實生活中,犯罪嫌疑人為了獲得大量的錢財鋌而走險走上違法道路,綁架勒索錢財,撕票後殺害人質的情況雖然不是很常見,但也不是沒有。那麼,綁架殺人未遂應如何處罰?接下來,本站網小編就在下文為大家解答一下,希望能夠在實際中對大家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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綁架罪既遂與未遂的區分標準

既遂標準在司法實踐中一直存在爭議,主要有兩種意見:
1、刑法將綁架罪列入刑法分則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中,可見其立法本意著重強調被綁架人的人身權利。
況且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只將“致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作為綁架犯罪情節嚴重的行為,而未將勒索財物的數額及其他非法目的內容作為法定情節加以考慮。因此,應以綁架他人的行為是否得逞作為區分綁架犯罪既遂未遂的標準。
2、綁架罪包括綁架和勒索犯罪兩種行為,綁架他人並非行為的犯罪目的,勒索財物或達到其他非法目的才是行為的犯罪目的,而目的未達到則說明犯罪未得逞。因此,應以勒索財物或其他非法目的是否達到作為綁架罪既遂未遂的劃分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