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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緩刑後是否還可以開除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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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緩刑後是否還可以開除公職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判緩刑是否開除公職

緩刑人員是企業職工的,根據國務院《職工獎懲條例》及行政解釋、勞動人事部辦公廳《關於執行國務院〈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中幾個問題的覆函》的有關規定,緩刑人員與單位的勞動合同自行解除,不發給生活補助費;一般可不予開除,給予留用察看一至兩年的處分,留用察看期間,停發工資,發給生活費。

《企業職工獎懲條例》

    職工有上述行為,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懲處。

    第十三條 對職工給予開除處分,須經廠長(經理)提出,由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討論決定,並報告企業主管部門和企業所在地的勞動或者人事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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