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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是否應該開除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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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是否應該開除公職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判緩刑是否開除公職

你好。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緩的,如本人與單位已經簽訂聘用合同的,根據人事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有關問題的解釋》第14條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緩刑的,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如本人與單位尚未簽訂聘用合同的,則根據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辭退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暫行規定》(人調發[1992]18號)可以辭退。

凡國家公務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其職務應自然撤銷,並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和人事部《國家公務員辭職辭退暫行規定》(人核培發[1995]77號)可以辭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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