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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時效最後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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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時效最後六個月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智慧財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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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時效的中止最後六個月怎麼算?

訴訟時效中止《民法通則》139條規定,則應在最後六個月(注意:這種情況下不能在中止事由發生時,就中止訴訟時效的進行)時中止訴訟時效的進行:“在訴訟時效進行期間的最後六個月。”中止事由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最後六個月之前,因不可抗拒力或其它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但持續到最後六個月時仍然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