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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地補償先予執行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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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地補償先予執行程式

在現實生活中因經濟建設的需要對土地進行徵收是非常普遍的,對土地進行徵收的時候,就需要對被徵收人進行一定的經濟補償,徵收人不得強行徵收,那麼農村徵地先予執行是否合法?下面由本站網小編為讀者進行相關知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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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予執行的程式


1、申請先予執行的申請由權利人向受訴人民法院以書面的形式提出,人民法院不能在沒有權利人提出申請的情況下依職權主動採取措施。當事人申請先予執行,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讓申請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當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2、裁定及執行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先予執行的申請應當進行審查,審查的內容主要是兩個方面:一是申請先予執行的案件是否屬於先予執行的範圍;二是申請是否符合先予執行的條件。人民法院對符合先予執行條件的申請,應當及時作出先予執行的裁定。裁定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義務人不服可以申請複議一次,但複議期間,不停止先予執行裁定的效力。義務人應當依裁定履行義務,拒不履行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或依職權決定採取執行措施強制執行。義務人申請複議有理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撤銷原裁定。若原裁定已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採取執行迴轉措施。

3、裁定的最終處理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理終結時,應當在裁判中對先予執行的裁定及該裁定的執行情況予以說明及提出處理意見。權利人勝訴,先予執行正確的,人民法院應在判決中說明權利人應享有的權利在先予執行中已得到全部或部分的實現;權利人敗訴,先予執行錯誤的,人民法院應在判決中指出先予執行是錯誤的,責令申請人返還因先予執行所取得的利益或裁定採取執行迴轉措施強制執行,被申請人因先予執行遭受損失的,申請人應當賠償。

綜上所述,就是小編對民事訴訟先予執行的適用範圍問題的解答,先予執行對處於弱勢地位的民事訴訟一方當事人來說是非常有必要的,也是要經過提交相應的材料供法院審查,審查通過法院會裁定先予執行程式,所以在符合先予執行條件的情況下,可以直接執行對方當事人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