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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集體土地強制執行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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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集體土地強制執行程式

為了是刑事訴訟程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為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物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集體土地強制徵收程式

1.告知徵地情況。2.確認徵地調查結果。3.組織徵地聽證。4.徵收土地公告。5.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在徵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內以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為單位擬定徵地補償方案、安置補償方案並予以公告。6.報批徵地補償方案。7.批准徵地補償方案。8.土地補償登記。9.實施補償,交付土地。
《物權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可以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