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徵地拆遷>土地徵收>

徵地程式暫行辦法有哪些 | 徵地的程式是怎樣的

土地徵收 閱讀(2.58W)

一、徵地程式

徵地程式暫行辦法有哪些?徵地的程式是怎樣的

(一)報批前程式

1、徵地告知。《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規定:在徵地依法報批前,要將擬徵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告知被徵地農民。國土資源部《關於完善徵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國土資發〔2004〕238號)規定:在徵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將擬徵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在告知後,凡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在擬徵土地上搶栽、搶種、搶建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徵地時一律不予補償。

2、現狀調查及確認。《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中規定:對擬徵土地現狀的調查結果須經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確認;確有必要的,國土資源部門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組織聽證。

3、徵詢意見,組織徵地聽證。國土資源部《關於完善徵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國土資發 〔2004〕238號)中規定:在徵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告知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對擬徵土地的補償標準、安置途徑有申請聽證的權利。當事人申請聽證的,應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22號)規定的程式和有關要求組織聽證。

4、徵地材料的組織、稽核及上報。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徵地情況調查結果和市縣人民政府擬定的徵地補償標準、安置方案,以及建設專案的相關材料,依法擬定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編制建設用地呈報說明書(簡稱:一書四方案),經過縣級人民政府初步稽核同意後,由縣級人民政府正式行文報批。

(二)徵地的稽核和報批

市縣人民政府上報的徵地材料,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部門受理,並進行稽核。凡是徵地材料齊全、徵地程式合法、徵地補償標準符合法律規定、安置方案已經確認,市縣人民政府已經出具說明材料的,報請省級人民政府審批。須報國務院批准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查後報請國務院批准。省級國土資源部門將徵地材料報送國土資源部審查。徵地經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國土資源部或省級國土資源部門下發徵地批准檔案。

(三)批後實施程式

1、釋出徵收土地公告。經依法批准徵地專案後,市縣人民政府和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及時釋出徵收土地公告。根據《徵用土地公告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10號)的規定,徵收土地公告由市縣人民政府在收到徵用土地方案批准檔案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內容包括:1.徵地批准機關、批准文號、批准時間和批准用途;2.被徵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和麵積;3.徵地補償標準和農業人員安置途徑;4.辦理徵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地點。

2、辦理補償登記。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規定,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徵地補償登記。

3、擬定和公佈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批准的徵用土地方案,對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及地上附著物等進行進一步核實,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徵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徵收土地的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由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內容包括:

(1)本集體經濟組織被徵用土地的位置、地類、面積,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種類、數量,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數量;

(2)土地補償費的標準、數額、支付物件和支付方式;

(3)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數額、支付物件和支付方式;

(4)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和支付方式;

(5)農業人員的具體安置途徑;6.其他有關征地補償、安置的具體措施。

(4)舉行聽證。為確保被徵地農民權利的維護,根據《徵收土地公告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10號)的規定,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的或者要求舉行聽證會的,應當在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

5、批准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公告後,公告期滿當事人無異議或者根據有關要求對徵地補償安置方案進行完善後,將徵求意見後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連同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的意見及採納情況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並報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6、實施徵地、交付土地。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後,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及時依法組織落實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事宜,將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的費用及時足額地支付給被徵地的農民和村集體經濟組織。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的有關補償費用沒有足額支付到位的,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有權拒絕交出土地。如果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的有關補償費用已經足額支付到位而被徵地的農民拒絕交出土地的,徵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有權責令限期交出土地。

(四)爭議裁決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規定,被徵地農民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准徵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徵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徵用土地方案的實施。

二、徵地程式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徵地程式,加強徵地管理,切實維護被徵地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國土資源部《徵用土地公告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10號)和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意見》(湘政發〔2005〕4號)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徵地是指徵收土地。徵地由國務院、省人民政府依照法定許可權批准。徵地程式按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徵地程式包括告知擬徵地情況、確認擬徵地調查結果、徵地批准、徵地方案公告、徵地補償登記、組織聽證、徵地補償安置公告以及徵地實施等。

第四條 縣市、市州人民政府在將擬徵地依法報上一級政府審批前,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將擬徵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在擬徵地所在地的鄉鎮、村、村民小組予以告知3天以上,或者以徵地告知書的形式送達給被徵地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

第五條 徵地告知後,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在擬徵地上搶栽、搶種的青苗(屬正常的農業生產活動需要栽種的除外),搶建或突擊裝修的地上附著物,以及徵地告知前違法違章修建的地上附著物等,徵地時不予補償。

第六條 當地國土資源部門在徵地告知後,應對擬徵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建築物面積、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調查結果由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依法依規共同確認,並在確認書上簽字蓋章。被徵地的集體經濟組織、農戶或地上附著物產權人拒不簽字蓋章的,當地國土資源部門可以採取照像、攝像等方式取證,並將取證結果予以公證,作為實施徵地補償安置的依據。

徵地告知書或公告書以及徵地調查結果確認書是徵地報批的必備材料。因特殊情況,沒有徵地調查結果確認書的,當地國土資源部門要附情況說明。

第七條 徵地方案經依法批准後,由被徵地所在地的市州、縣市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市州、縣市人民政府在收到徵地方案批准檔案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應當將批准徵地機關、批准文號、批准時間、徵地的用途、範圍、地類和麵積以及徵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徵地補償的期限、地點等,在被徵地所在地的鄉鎮、村、村民小組予以公告。

第八條 被徵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國土資源部門辦理徵地補償登記。逾期未辦理徵地補償登記的,當地國土資源部門可將徵地調查結果作為徵地補償的依據。

第九條 市州、縣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部門根據經批准的徵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並將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徵地所在地的鄉鎮、村、村民小組公告3天以上,同時告知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對徵地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有申請聽證的權利。

第十條 國土資源部門擬定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時,應當聽取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的意見。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農戶申請聽證的,應當在告知後5個工作日內向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提出書面申請,逾期未提出申請的,視為放棄聽證,對放棄聽證的要作出書面記載。對申請聽證的,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當依法組織聽證並在組織聽證會的7個工作日前通知申請人。國土資源部門組織聽證時要做好聽證筆錄,並以此作為擬訂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附件,報市州、縣市人民政府。

確需修改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經批准的徵收土地方案進行修改。

第十一條 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經依法批准後,徵地補償安置費應在3個月內全額支付到位。對未按期全額支付到位的,市州、縣市人民政府不得發放建設用地批准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有權拒絕建設單位動工用地。徵地補償費用全額支付後,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農戶拒不領取徵地補償費用、拒不騰地的,由市州、縣市國土資源部門依法責令限期騰地;逾期不騰地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二條 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經依法批准後,由市州、縣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部門組織實施。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可申請由批准徵地的人民政府裁決。

因實施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引發爭議的,由市州、縣市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處理。徵地補償標準爭議以及徵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徵地方案的實施。

第十三條 徵地工作完成後,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將徵地情況抄送同級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機構。

第十四條 農用地轉用和徵地批准檔案有效期為2年。農用地轉用或徵地經依法批准後,市州、縣市人民政府2年內未用地或未實施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批准檔案自動失效。

第十五條 國務院批准的批次用地、省政府批准的單獨選址專案與批次用地的供地情況,市州、縣市國土資源部門應及時按要求向省國土資源廳備案,需要向國土資源部備案的,由省國土資源廳負責報送。對未按規定時間及要求備案或在備案中弄虛作假的,應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並暫停對其農用地轉用和徵地審批。

以上則是小編為讀者們所蒐集的有關征地程式的相關知識,第一部分是對徵地程式基本的介紹,從中可以看到徵地程式的每一個步驟。其次是對徵地程式暫行辦法的介紹,其中的十五條都是相應的法律知識。在看完這篇文章後,小編相信讀者們在處理這方面事務上會更加得心應手。希望本文能解決您的疑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