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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管轄權異議裁定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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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管轄權異議裁定生效
管轄權異議裁定生效後是否可以再審

民事裁定專用於處理訴訟中各類程式性事項,為保證訴訟程式正常進行而不至被拖延,我國民訴法規定處理程式事項的裁定皆由法院依職權作出,相對判決而言,當事人對裁定表示異議的效力則相對弱化。因為若在訴訟中任由當事人對裁定無休止地提出不服,則本訴無法順利進行,並且也與訴訟效率原則背道而馳。將對程式問題作出判斷的權力授與法院,目的是維護程式正常進行,而使當事人在程式問題上的分歧不至於危及訴訟的效率與穩定。


這並不違背公正原則,程式的公正性應表現在給雙方當事人於同等的機會,提出管轄權異議以及對此裁定提出上訴的權利訴訟雙方都擁有,那麼程式就符合公正的要求。對管轄權異議裁定就是如此,它由法院依職權審查後作出,不經當事人辯論而為之,與那些經過辯論而後作出的有關實體事項的判決當然不同,它更尊重的是法院的權威,因此即使是法院本身或者檢察院認為應當再審也是不合適的。


綜上所述,對管轄權異議的裁決體現的是法院的權威性,除非有特殊情況,否則管轄權異議裁定生效後是不能進行再審的,這樣會浪費司法資源,也會導致一些案件的被告因此而故意拖延案件審理程序,對於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是不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