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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管轄權異議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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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管轄權異議決定書
仲裁管轄權異議

仲裁管轄權是指仲裁機構或仲裁庭依據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約定的某種情況發生時,對某一特定的爭議事項享有審理並做出裁決的權利。仲裁管轄權異議就是對仲裁機構或仲裁庭審理案件並做出裁決的權力提出抗辯,以否定仲裁機構或仲裁庭對相關爭議具有的管轄權。


在商事爭議中,管轄權問題是仲裁程式必須解決的首要問題,是否存在仲裁管轄權,對於仲裁庭和當事人都是十分關鍵的問題,它是仲裁程式進行的基石和條件。當仲裁管轄權存在問題的時候,則可能出現即便已經做出了仲裁裁決,也會被法院撤銷或者拒絕執行。


一方面,在提起仲裁申請之時,需要仔細審議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是否可以適用管轄,以免出現違反仲裁法相關規定導致仲裁裁決無效的情形出現。


另一方面,當收到仲裁通知之時,如果對仲裁庭的管轄存在疑慮,那麼及時提出仲裁管轄權異議,也會為爭取訴訟主動權起到不可忽視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