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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條例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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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條例第四條

勞動保障是指以保護勞動者的基本權益所採取的一切措施和行為的總和。勞動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為目的的,這是區別於其他對勞動關係調整的法律制度。勞動保障的內容是主體的獨立人格、法律地位和物質利益。主體的獨立人格是獲得法律地位的前提,而獨立的法律地位又是實現物質利益的前提。勞動保障首先要確立和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獨立人格和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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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


停工留薪期間護理費用 按照人身損害賠償的護理標準進行給付,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

《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第3款 定殘後的護理費用 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以統籌地區上一年度職工平均月工資為基數,分為: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平均月工資×50%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平均月工資×40%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平均月工資×30%

《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第3款、第34條。

傷殘一級至四級(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勞動崗位) 名稱 計算標準 法律依據 備註 殘疾賠償金(一級至四級)

1、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勞動崗位。

2、按照傷殘等級,以本人工資為基數:

一級:27個月本人工資

二級:25個月本人工資

三級:23個月本人工資

四級:21個月本人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