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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雙方離婚探望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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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雙方離婚探望權

對於每一位的勞動者而言,憑藉自己的勞動成果獲得報酬是一件開心的事。而每每員工去公司面試,最關心的一個核心就是公司對於員工的工資水平和員工福利待遇。現在的福利待遇指企業為了保留和激勵員工,福利是非現金形式的報酬,而津貼是以現金形式固定發放的。工資的及時發放以及福利的保障是提高員工工作積極性最為有效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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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時怎麼爭取探望權



  1、行使探望權——協商方式,協商不成請求法院判決。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2、法院可以中止探望權的情形:

當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權的權利”。


  3、法院可以終止探望權情形: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商,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一方探望子女,若危及子女身心健康的,經人民法院判決可以終止探望權。


  4、爭取探望權,應該具體明確探望權的相關問題——時間、地點等。

離婚時夫妻雙方應對於孩子的探望權行使時間、方式、地點等問題,進行約定。從具體情況出發,衡量當事人的生活情況,調解出相對適合的時間地點,既不影響孩子的健康成長,也不影響離異男女今後的生活。因此在離婚協議中,探望權應該受到重視,如果僅僅只是在離婚協議中簡單寫上孩子歸某方撫養,對於探望的時間、地點、方式有明確約定的不多,導致離婚後一旦產生爭議,還要再次通過法院確認,增加了當事人的經濟成本和時間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