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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夫妻離婚能探望孩子嗎

子女撫養 閱讀(7.69K)

在我國夫妻離婚能探望孩子嗎

一段長期的不幸福的婚姻很容易讓我們對生活的各種事情都是帶有一種比較苟且的消極情緒的,而在離婚和為了孩子忍氣吞聲這兩個選擇之間也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了。不過現在我國在單親家庭成長的孩子還是比較多的,先拋開孩子各方面的感受不說,主要是有些人居然不清楚在我國夫妻離婚能探望孩子嗎?

一、在我國夫妻離婚能探望孩子嗎?

1、探視權是指夫妻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按照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遵循一定的方式和時間,探望子女的權利。

2、探視權屬於身份權的範疇,是基於父母子女關係而享有的身份權。也是有子女的父或母,基於夫妻離婚而產生的一種身份權。它是一項獨立的民事權利。

3、離婚後對不直接與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來說,只是變更行使探視權的方式。

4、離婚後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教育是父母雙方應盡的法定義務,同時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對子女的探視也是應有的法定權利,這種權利和義務不能因離婚而消除。

二、終止探視權的情形

修改後的民法典規定了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視子女的權利,並且在父或母探視子女時,如出現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事由的,人民法院依法中止其探視的權利。這裡應明確探視權中止的法定理由是: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當父母的探視行為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時,人民法院才能中止。

“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是終止探視權的唯一法定理由,體現了民法典保護子女身心健康的立法傾向。什麼是“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呢?對此民法典沒有列舉具體情形。但根據司法實踐和當前社會生活實際,下列因素對子女的身體、心理和道德觀念有顯著的不良影響,以下是終止探視權的情形。

1、探視權人患有嚴重危害健康甚至是生命的傳染性疾病,而該病可能通過和子女的一般性接觸傳染給子女的;

2、探視方在探視過程中對子女有嚴重違法或犯罪行為,如對子女有暴力行為或拐賣子女的行為;

3、探視方有借探視之機藏匿子女,使子女離開撫養方的監護的行為;

4、探視方對子女的道德形成有不良影響的,如探視方在子女面前表現出吸毒、賭博的惡習,或者是慫恿子女犯罪的。

人民法院在審理請求中止探視權的案件時,應本著保護子女身心健康的原則,根據具體的案情作出審慎判決,不得任意中止探視權人的探視權。應該注意的是,探視權中止不等同於終止,更不是剝奪探視權利。探視權中止只是暫時停止探視,待中止探視權的法定事由消失後,應恢復探視一方對子女的探視權。

只要是對方根本就沒有任何不利於孩子身心健康成長的特殊原因,探望孩子不是因為離婚就能夠被其他任何人非法剝奪的。而且人們大多會覺得探望權是針對不撫養孩子來說的,但是在感情因素上,孩子長期見不到自己的父親或者母親又何嘗不是一種感情上的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