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法律顧問>法律>

簡易程式庭審的程式

法律 閱讀(1.31W)
簡易程式庭審的程式

不管是民事審判還是刑事審判,在稽核活動的最後都會宣讀判決書,案件最後流程就是依據判決執行。對於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如果當事人不服,那麼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提起上訴。但有能力而拒不依據法院判決、裁定執行,可能會強制執行,甚至還可能觸犯刑法。根據《刑法》第313條規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簡易程式庭審

以下是對簡易程式庭審流程是什麼的問題的回答:

1、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時應當先行調解的民事案件包括:(1)婚姻家庭糾紛和繼承糾紛;(2)勞務合同糾紛;(3)交通事故和工傷事故引起的權利義務關係較為明確的損害賠償糾紛;(4)宅基地和相鄰關係糾紛;(5)合夥協議糾紛;(6)訴訟標的額較小的糾紛。但是根據案件的性質和當事人的實際情況不能調解或者顯然沒有調解必要的除外。

調解達成協議並經審判人員稽核後,雙方當事人同意該調解協議經雙方簽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該調解協議自雙方簽名或者捺印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要求摘錄或者複製該調解協議的,應予准許。這種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另行製作民事調解書。調解協議生效後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持民事調解書申請強制執行。人民法院可以當庭告知當事人到人民法院領取民事調解書的具體日期,也可以在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次日起十日內將民事調解書傳送給當事人。當事人以民事調解書與調解協議的原意不一致為由提出異議,人民法院審查後認為異議成立的,應當根據調解協議裁定補正民事調解書的相關內容。

當事人雙方同時到基層人民法院請求解決簡單的民事糾紛,但未協商舉證期限,或者被告一方經簡便方式傳喚到庭的,當事人在開庭審理時要求當庭舉證的,應予准許;當事人當庭舉證有困難的,舉證的期限由當事人協商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2、以捎口信、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傳送的開庭通知,未經當事人確認或者沒有其他證據足以證明當事人已經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將其作為按撤訴處理和缺席判決的根據。開庭前已經書面或者口頭告知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或者當事人各方均委託律師代理訴訟的,審判人員除告知當事人申請回避的權利外,可以不再告知當事人其他的訴訟權利義務。

3、對沒有委託律師代理訴訟的當事人,審判人員應當對迴避、自認、舉證責任等相關內容向其作必要的解釋或者說明,並在庭審過程中適當提示當事人正確行使訴訟權利、履行訴訟義務,指導當事人進行正常的訴訟活動。

4、開庭時,審判人員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答辯意見歸納出爭議焦點,經當事人確認後,由當事人圍繞爭議焦點舉證、質證和辯論。當事人對案件事實無爭議的,審判人員可以在聽取當事人就適用法律方面的辯論意見後逕行判決、裁定。

5、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民事案件,應當一次開庭審結,但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再次開庭的除外。書記員應當將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民事案件的全部活動記入筆錄。對於下列事項,應當詳細記載:(1)審判人員關於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的告知、爭議焦點的概括、證據的認定和裁判的宣告等重大事項;(2)當事人申請回避、自認、撤訴、和解等重大事項;(3)當事人當庭陳述的與其訴訟權利直接相關的其他事項。

6、庭審結束時,審判人員可以根據案件的審理情況對爭議焦點和當事人各方舉證、質證和辯論的情況進行簡要總結,並就是否同意調解徵詢當事人的意見。 審判人員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情複雜需要轉為普通程式的,應當在審限屆滿前及時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