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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局有權利扣押船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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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局有權利扣押船舶嗎
海事局有權利扣押船舶嗎
海事局有權利扣押船舶,海事局也屬於行政執法部門,可以根據行政法的規定扣押船舶。
1、法律依據:《交通運輸行政執法程式規定》第二十條 執法部門應當建立隨機抽取被檢查物件、隨機選派檢查人員的抽查機制,健全隨機抽查物件和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合理確定抽查比例和抽查頻次。隨機抽查情況及查處結果除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應當及時向社會公佈。海事執法部門根據履行國際公約要求的有關規定開展行政檢查的,從其規定。
2、《交通運輸行政執法程式規定》第五十六條 實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情況複雜需延長查封、扣押期限的,應當經執法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需要延長查封、扣押期限的,執法人員應當製作《延長行政強制措施期限通知書》,將延長查封、扣押的決定及時書面通知當事人,並說明理由。對物品需要進行檢測、檢驗或者技術鑑定的,應當明確檢測、檢驗或者技術鑑定的期間,並書面告知當事人。查封、扣押的期間不包括檢測、檢驗或者技術鑑定的期間。檢測、檢驗或者技術鑑定的費用由執法部門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