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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逮捕公職人員工資怎麼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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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逮捕公職人員工資怎麼發
被逮捕公職人員工資怎麼發
1.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在緩刑期間,停發原工資。
2.對安排了臨時工作的緩刑人員,原為國家公務員的按本人緩刑前基本工資額的60%發給生活費;機關工勤人員按工資中固定部分(技術工人的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職務〉工資,機關普通工人的崗位工資)85%的數額計發生活費,其工資中的獎金部分不再發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按本人受處罰前工資固定部分85%的數額計發生活費,其工資中活的部分(津貼)不再發放。若按此發放的生活費低於本地區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的,按本地區最低生活保障線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