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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訴訟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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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訴訟賠償責任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為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為,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為,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為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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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訴訟怎麼追究責任

惡意訴訟的認定。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是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它要求當事人在民事訴訟活動過程中,依法行使訴訟權利,履行訴訟義務,不得以偽造證據、虛構事實等方式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

我國法律雖未明確規定惡意訴訟侵權,也未設立惡意訴訟損害賠償制度,但因惡意訴訟引起的侵權賠償案件,並非無法可依,其仍屬於侵權責任法的調整範疇。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這是對侵權損害賠償的一般規定。惡意訴訟侵權屬於行為人利用訴訟程式進行的一種侵權行為,自然受該條的規制。在《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未將惡意訴訟損害責任糾紛作為一項獨立案由時,可以依據一級案由,將雙方糾紛定為侵權責任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