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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投訴的法律責任

舉報人是否會承擔法律責任,要認定是否是惡意舉報。如不是,則不需要負法律責任;如果是惡意舉報,被舉報的一方可以起訴舉報人誣告陷害罪。誣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實,作虛假告發,意圖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為。誣告陷害他人,必須是以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為目的。如果不以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為目的而捏造事實誣告的,如以敗壞他人名譽、阻止他人得到一種獎勵或者提升等為目的而誣告他人有違法或不道德行為的,不構成本罪。

惡意投訴的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刑法》 第二百四十三條

誣告陷害罪的主體是任何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即屬於一般主體。但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誣告陷害罪的,從重處罰;雖已年滿16週歲但不滿18週歲的人犯誣告陷害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