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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別清償撤銷權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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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別清償撤銷權的行使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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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法定抵銷權會被認為破產前6個月的個別清償

您好,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到破產程式終結前的期間內行使,不會被認定為個別清償。《破產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債權人對破產企業負有債務的,可以在破產清算前抵銷。”根據這一規定,債權人在破產宣告前對破產人負有債務的,無論是否已到清償期限,無論債務標的、給付種類是否相同,均可在破產清算前相互抵銷,這就是破產抵銷權。rn需要注意的是,破產抵銷權應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到破產程式終結前的期間內行使;rn有破產抵銷權的債權人應依破產程式申報債權;rn破產債權人行使抵銷權後,超出抵銷額以外的債務仍然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