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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責條款的生效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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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責條款的生效條件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說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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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責條款的生效條件

免責條款是指當事人約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來合同責任的條款。免責條款的生效要件包括:訂立合同條款必須是雙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合同條款必須經雙方當事人協商同意;必須符合社會公共利益要求;必須合理分配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益與風險。

法律依據:

根據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條

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