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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回起訴裁定的上訴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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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回起訴裁定的上訴材料

人民法院、公安機關以及人民檢察院依照相應的法定程式在當事人以及其他與該訴訟行為有關的參與人共同見證的情況的,就當事人相關的訴訟請求進行審理的程式就叫做刑事訴訟。根據訴訟的內容和形式不同,訴訟活動可以具體分為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三部分。刑事訴訟是實現國家刑罰權的活動。刑事訴訟的中心內容是解決被追訴者的刑事責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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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回起訴裁定的上訴

駁回起訴是指人民法院依據程式法的規定,對已經立案受理的案件在審理過程中,發現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條件和法院的立案條件,而對原告的起訴予以拒絕的司法行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的相關規定:可以再起訴。

法律依據:《意見》第142條: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訴的,如果符合起訴條件,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如果對一審法院的“駁回起訴裁定”不服,可以就該裁定上訴。

法律依據:《意見》第187條:第二審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錯誤的,應在撤銷原裁定的同時,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駁回起訴裁定有錯誤的,應在撤銷原裁定的同時,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進行審理。

(一)法院判決駁回起訴後,可以重新起訴的條件

法院在立案以後認為起訴不符合條件,接頂不再受理的,會做出駁回起訴的裁定。當事人可以就駁回起訴的裁定上訴或重新起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42條規定: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訴的,如果符合起訴條件,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說明法院駁回起訴後還可以重新起訴。

然而,《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五項規定“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對這一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一十二“ 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訴,符合起訴條件且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的規定,如何判斷適用,實踐中存在歧義。

駁回起訴是對原告訴權的一種否定,是因為原告主體不適格,不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條件或者屬於《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情形之一。

(二)駁回起訴裁定已經生效,是否屬於《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五項規定的標準,應從再審程式啟動的原因來判斷。

再審是對發生錯誤的判決、裁定的救濟方式。如果駁回起訴裁定的原告符合起訴條件,因為法院的原因而錯判,則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五項規定。如果因為原告不符合起訴條件要求,駁回起訴裁定不屬於錯判,則在原告符合起訴條件後再次起訴的,法院應予受理。這從《解釋》第三百八十一條“當事人認為發生法律效力的駁回起訴的裁定有錯誤的,可以申請再審”的規定可以明確。

駁回起訴是在對案件進行事實審理之前,對當事人是否具有訴權的程式性審查。對符合法律規定的人民法院受理範圍的糾紛,當事人都享有訴權,這也是一個國家民主化的基本標誌。具體案件訴權的使用不能重複,判斷再次起訴是否違反民法上的“一案不二審”原則,不僅關係到當事人訴權的保護,也關係到法院審案資源的浪費與否。

綜上所述,對於駁回起訴後能否再起訴,《民事訴訟法》已明確規定:在達到一定條件後可以重新起訴。但在確定是否能夠重新起訴時,又要考慮到諸多實際問題,依據實際案件的情形進行處理。處理決定既要有章可循,又要聯絡實際。同時,這也是訴權中應囊括的內容:當事人不僅有權起訴,更合理合法享有駁回起訴後再起訴的權利。所以法院在立案以後認為起訴不符合條件,決定不再受理的,會作出駁回起訴的裁定。與不予受理的裁定相同,當事人可以就駁回起訴的裁定上訴或重新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