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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裁定上訴狀駁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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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裁定上訴狀駁回起訴

民法院、公安機關以及人民檢察院依照相應的法定程式在當事人以及其他與該訴訟行為有關的參與人共同見證的情況的,就當事人相關的訴訟請求進行審理的程式就叫做刑事訴訟。根據訴訟的內容和形式不同,訴訟活動可以具體分為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三部分。刑事訴訟是實現國家刑罰權的活動。刑事訴訟的中心內容是解決被追訴者的刑事責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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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回起訴裁定的上訴

駁回起訴裁定的上訴

上訴請求可以表述為:要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審法院駁回起訴的裁定,並依法批准上訴人原審訴訟請求。

駁回起訴,是指人民法院依據程式法的規定,對已經立案受理的案件在審理過程中,發現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因而對原告的起訴予以拒絕的司法行為。駁回起訴所要解決的是立案受理後具有程式意義上的訴權問題,它針對的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的起訴。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對駁回起訴適用裁定的方式,當事人對裁定不服可以上訴。在這些方面,駁回起訴與不予受理相同。其不同的特徵主要是,不予受理適用於當事人起訴後,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之前;而駁回起訴是發生在人民法院對立案受理之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