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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在羅湖區開展城市更新工作改革試點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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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在羅湖區開展城市更新工作改革試點的決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在羅湖區開展城市更新工作改革試點的決定

原由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委員會(以下簡稱市規劃國土委)及其派出機構行使的涉及羅湖區城市更新專案的行政審批、行政確認、行政服務行政處罰、行政檢查等職權,除地名許可、測繪查丈、房地產預售、房地產權登記、儲備用地管理、檔案管理事項外,調整至羅湖區行使。

頒佈單位暫無資訊

文       號:暫無資訊

頒佈時間:暫無資訊

實施時間:暫無資訊

時 效  性:暫無資訊

效力級別:暫無資訊

為了創新城市更新工作機制,經研究,市政府決定在羅湖區開展城市更新工作改革試點,具體內容如下:

一、原由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委員會(以下簡稱市規劃國土委)及其派出機構行使的涉及羅湖區城市更新專案的行政審批、行政確認、行政服務、行政處罰、行政檢查等職權,除地名許可、測繪查丈、房地產預售、房地產權登記、儲備用地管理、檔案管理事項外,調整至羅湖區行使。

二、上述所列職權中,屬於法律、法規規定市規劃國土委及其派出機構行使的職權,由市規劃國土委及其派出機構委託羅湖區城市更新機構行使,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委託的除外;上述所列職權中,屬於市政府規章及規範性檔案規定市規劃國土委及其派出機構行使的職權,授權羅湖區政府行使。

三、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試點期限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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