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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市人民政府關於委託市南部山區管委會行使有關行政執法權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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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市人民政府關於委託市南部山區管委會行使有關行政執法權的決定

濟南市人民政府關於委託市南部山區管委會行使有關行政執法權的決定

為保障市南部山區管委會行政執法活動合法有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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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障市南部山區管委會行政執法活動合法有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市政府決定:

一、將市政府及其部門行政執法權(不含行政處罰及相關強制權)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區政府及其部門特有的行政執法權委託市南部山區管委會行使。

二、委託行使行政執法的法律後果由市、區兩級政府及其部門承擔形式責任,市南部山區管委會承擔實質責任。

三、委託行使的行政執法事項的行政執法結論需經上級機關批准或向上級機關報告的,市區兩級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及時按照有關程式轉報辦理。

四、具體委託事項、委託手續由市、區政府相關部門依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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