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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藥品經營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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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藥品經營管理辦法

麻醉藥品經營管理辦法

為加強麻醉藥品的經營管理,做好供應,根據國務院頒發的《麻醉藥品管理辦法》第三章的精神,制訂本辦法。

頒佈單位: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已變更),衛生部(已撤銷)

文       號:暫無資訊

頒佈時間:1989-11-24

實施時間:1989-11-24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一條 根據《麻醉藥品管理辦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衛生部、國家醫藥管理局確定中國醫藥公司負責組織實施全國麻醉藥品的經營管理。中國醫藥公司北京採購供應站(以下簡稱北京採購供應站)負責全國的麻醉藥品收購、調撥和供應管理工作。

第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省、區、市)醫藥公司負責本地區的麻醉藥品經營管理,必須設有專人(可兼管)負責計劃、統計、業務指導和督促檢查工作。

第三條 各省、區、市的二級經營單位(二級醫藥站,地、市醫藥公司),要指定專人具體負責對下一級經營單位調撥和業務指導以及指定地區的供應工作。三級經營單位(縣、市醫藥公司)要指定專人做好指定地區的供應工作。

麻醉藥品供應點的設定,二級經營單位由省、區、市衛生廳(局)和醫藥管理局(總公司)提出,報衛生部和國家醫藥管理局稽核批准。為方便基層醫療單位購用麻醉藥品,省、區、市衛生廳(局)、醫藥管理局(總公司)可根據當地具體情況,確定有條件的縣、市醫藥公司作為三級供應點經營麻醉藥品,並抄報衛生部和國家醫藥管理局。

第四條 各級經營單位必須選派責任心強、業務熟練、認真負責的同志,擔負麻醉藥品的供應、儲運和經營管理工作,人員不宜經常調動,注意相對穩定,以利搞好麻醉藥品的經營管理工作。

第五條 北京採購供應站負責編報全國麻醉藥品年度收購、供應計劃,經中國醫藥公司稽核上報衛生部、國家醫藥管理局審批。

第六條 各省、區、市醫藥公司負責審查、彙總各二級經營單位的要貨計劃。編制上、下半年分點要貨表,並每年10月底前報送至北京採購供應站,稽核後分單位簽訂合同。

第七條 各二級經營單位負責審查、彙總三級經營單位的要貨計劃,並在此基礎上編制本單位下年度要貨計劃,於每年9月底前報省、區、市醫藥公司。

第八條 三級經營單位的年度要貨計劃,按省、區、市醫藥公司規定和二級經營單位的要求辦理。

第九條 全國麻醉藥品均由北京採購供應站統一收購。各級麻醉藥品經營單位不準自行收購。未經批准不得相互交流。三級經營單位應按規定向指定的二級經營單位進貨,逾量品種由二級經營單位負責調劑;二級經營單位的逾量品種由省、區、市醫藥公司審查調劑;省、區、市的逾量品種報北京採購供應站進行調劑。

第十條 各省、區、市的麻醉藥品年度要貨計劃,因情況變化需要追加或減少,應在當年五月下旬前報北京採購供應站。各地因急救急需麻醉藥品,二級經營單位可直接與北京採購供應站聯絡,抄報省、區、市醫藥公司。

第十一條 各麻醉藥品經營單位供應麻醉藥品時,必須嚴格執行《麻醉藥品管理辦法》第十條、第十二條和1979年衛生部頒佈的《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細則》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條的有關規定。

要認真核對購買單位的留存印鑑,發現不符,不得供應。

要認真稽核購買單位的麻醉藥品訂購單。應符合批准的級別限量,超過限量不得供應。

醫療單位庫存不足1季度限量,仍可繼續供應1個季度限量。超過部分應在供應時扣除。

對距離供應點較遠、交通不便的一級限量單位允許1次供應兩個季度的限量;各使用單位也可通過郵購辦理,往來單據都要用掛號信寄發。

為了方便基層醫療單位購買麻醉藥品,可採取按行政區劃審批,經濟區劃供應的方式。

第十二條 科研、教學單位及其它特需的麻醉藥品,按地、市衛生部門稽核批准的數量供應。對晚期癌症、計劃生育所需麻醉藥品,如醫療單位原確定的限量不足,應按衛生部門稽核批准的超限量數供應。

援外需要的麻醉藥品,按衛生部稽核批准的證明供應。

第十三條 對軍隊、武警供應分別按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衛生部頒發的“軍隊衛生醫療單位所需麻醉藥品供應管理辦法”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衛生醫療單位麻醉藥品供應管理辦法”供應。

第十四條 獸用麻醉藥品應根據農業部制定的獸用麻醉藥品管理辦法供應。

第十五條 各級麻醉藥品經營單位,必須設立麻醉藥品專用倉庫或專櫃加鎖,指定專人(可兼管)負責保管工作。

第十六條 麻醉藥品在國內鐵路、公路、航運、空運、郵寄運輸時,憑蓋有“麻醉藥品專用章”的發票辦理運輸手續。對運輸途中損耗的處理,按一般藥品的調撥責任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麻醉藥品成批原箱調入時,應在外包裝完整的前提下,及時點驗入庫。在開箱驗收時,必須兩人以上同時在場。如發生原箱短少,由驗收人寫出詳細驗收報告,經領導簽字並加蓋公章,附原裝箱單向供貨單位索賠。如原箱短缺數量少,金額在3元以下(含3元),為減少手續,經單位領導批准,可直接報損處理。

第十八條 “麻醉藥品進、銷、調、存報表”(醫藥業1表)是國家批准的正式報表。各經營單位必須每半年編報1次,要求數字準確,上報及時。具體上報時間規定如下:

三級經營單位於期末後5天報出。報供貨的二級經營單位一式兩份。

二級經營單位於期末後十五天報出。包括彙總所供貨的三級經營單位的純銷和庫存。報省、區、市醫藥公司一式兩份,並附各三級經營單位原報表1份。

各省、區、市醫藥公司負責稽核、彙總二級經營單位的報表,於期末後25天內,將彙總表和各二級經營單位的原報表1份寄北京採購供應站。

為保證報表上報及時,偏遠交通不便的三級經營單位報表數字截止日期可提前,具體時間由省、區、市醫藥公司規定,截止後發生的進、銷、存數納入下次報表反映。

第十九條 為防止流弊,各級經營單位發生的麻醉藥品保管、運輸損耗和損失,單位領導稽核批銷時,必須核對實物,查明原因,慎重處理。在運輸中發生丟失麻醉藥品時,收貨單位應向鐵路等承運部門索要貨運記錄,並要求承運部門賠償經濟損失,同時報告當地公安機關和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查處。

經藥檢部門檢定不能藥用的麻醉藥品殘體,要妥善保管不準擅自處理和銷燬。凡阿片製劑(包括阿片類、嗎啡類、乙基嗎啡類、可待因類等)應在每年4-6月間,集中1次列表(一式3份)隨貨無價上繳石家莊一四六庫(運費由一四六庫負擔)。對無提取價值的合成麻醉藥品(包括度冷丁、安儂痛、枸櫞酸芬太尼、美散痛、福爾可定類)及阿片製劑無藥空瓶,應列表造冊,在衛生部門、本單位領導、上級保衛部門人員監督下,當場銷燬,並由監銷人簽字備查。

第二十條 麻醉藥品訂購單、更換後的廢印鑑卡,儲存三年。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下達之日起施行。1980年12月27日國家醫藥管理總局、衛生部轉發《麻醉藥品經營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附表:1.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購、銷、調、存報表 表1(略)

2.麻醉藥品供應點要貨計劃表 表2(略)

3.麻醉藥品分點要貨表 表3(略)

4.麻醉藥品限量折算表 表4(略)

5.麻醉藥品定購單 表5(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