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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藥品國內運輸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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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藥品國內運輸管理辦法

麻醉藥品國內運輸管理辦法

為了加強麻醉藥品在運輸過程中的管理,保證安全運輸,國務院1978年9月13日國發[1978]176號檔案頒發的《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十三條曾明確規定:“麻醉藥品的生產、供應及原植物種植單位在調撥麻醉藥品時,應憑衛生部核發的運輸憑照或蓋有麻醉藥品專用章的發票辦理運輸和郵寄手續。鐵道、交通、郵電部門應加強管理,及時運輸”。根據上述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頒佈單位:衛生部(已撤銷),交通部(已撤銷)

文       號:暫無資訊

頒佈時間:1983-08-19

實施時間:1983-08-19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一條 運輸藥用鴉片(即生產麻醉藥品的基本原料)時,必須憑衛生部藥政管理局簽發的國內運輸憑照辦理運輸手續,原植物種植單位調給醫藥管理局倉庫由發貨單位派人押運,由倉庫調往生產藥廠由收貨單位派人押運,負責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的安全工作。押運員人數,按運輸部門規定辦。

第二條 運輸麻醉藥品,除藥用鴉片外,生產和供應單位應在運單貨物名稱欄明確填寫“麻醉藥品”不得簡化,並在發貨人記事欄加蓋“麻醉藥品專用章”憑此辦理運輸手續。該批麻醉藥品的發票或調撥單應附在貨物運單上,隨同遞交到站交給收貨人。

第三條 運輸鴉片和麻醉藥品中的大包裝原粉向鐵路、水路託運時,一律採用包裹(快件)運輸或民航空運,儘可能採取直達運輸,減少中轉環節。

第四條 中轉單位再轉運麻醉藥品時,憑原運輸單據辦理運輸手續,原運輸單據隨貨同行,中轉單位要做好收貨和中轉記錄備查。

第五條 運輸單位承運麻醉藥品後,要加強管理,及時運輸,縮短在車站、碼頭、機場存放時間。為了運輸途中安全,鐵路不得用敞車運輸,水路不得配裝艙面,公路運輸要苫蓋嚴密捆紮牢固。

第六條 運輸途中如有丟失,承運單位要認真查詢,並迅速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發生麻醉藥品被盜案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和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查處,並抄送中國醫藥公司。

第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以前釋出的有關麻醉藥品運輸的規定,一律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