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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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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細則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細則

根據國務院國發〔1978〕176號檔案頒發的《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頒佈單位:衛生部(已撤銷)

文       號:暫無資訊

頒佈時間:1979-02-10

實施時間:1979-02-10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國發〔1978〕176號檔案頒發的《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麻醉藥品的管理範圍, 係指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所規定的品種,

如阿片類、嗎啡類、可卡因類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以下簡稱“衛生部”)核定的其它易成癮癖的毒性藥品及其製劑。(附麻醉藥品品種範圍及每季購用限量表)

第三條 麻醉藥品的生產及原植物種植的單位,必須經衛生部會同有關部門共同審查批准,未經批准一律不準生產或種植。

第四條 麻醉藥品生產及原植物種植的年度計劃按醫療需要編制,由衛生部會同國家醫藥管理總局、農林部審查批准,由主管部下達。生產和種植單位不得擅自改變計劃,成品由指定的單位收購,本單位不得自行銷售和動用。

第五條 麻醉藥品原植物的種植單位,對收穫後的成品、罌粟殼、種子等,必須嚴加保管,防止流失。其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留種、要種和私自種植,違反者,由公安、衛生部門會同其主管單位,嚴肅處理,情節嚴重者,實行法律制裁。

第六條 罌粟殼必須根據衛生部、醫藥管理總局共同審查批准的計劃調撥。生產成藥所需罌粟殼按計劃供應。 對罌粟殼配方問題,醫療單位和中藥門市部應憑醫生處方配方使用。複方樟腦酊,只供醫療單位配方使用,醫藥公司門市部不得零售。

第七條 麻醉藥品的生產,要嚴格質量管理,保證產品質量符合《中國藥典》及衛生部部頒標準,做到裝量準確,包裝嚴密,標記清晰,不合格的產品,不準出廠。

第八條 麻醉藥品新品種的研究試製計劃,由研製單位編報,經衛生部會同有關單位審定,臨床試驗由有關省、市、自治區衛生局選擇有條件的醫療單位進行。新產品必須報經衛生部批准後方能正式投產。在試製或臨床過程中,要嚴格試製品的保管與使用手續,防止流失或亂用。

第九條 麻醉藥品由醫藥公司經營,供應點的設定,由省、市、自治區衛生局、醫藥管理局提出, 報衛生部會同醫藥管理總局稽核批准。為方便基層醫療單位購用麻醉藥品,省、市、自治區衛生局、醫藥管理局可根據當地具體情況,確定有條件的縣、市醫藥公司作為三級供應點經營麻醉藥品,並抄報衛生部和國家醫藥管理總局。

第十條 生產麻醉藥品所需的基本原料“ 阿片 ” , 應根據主管部下達的生產計劃調撥,同時憑衛生部簽發的國內運輸憑照辦理運輸手續,要有專人負責押運。

麻醉藥品的調運,須憑麻醉藥品生產或供應單位填發的蓋有麻醉藥品專用章的發票辦理運輸手續。

第十一條 麻醉藥品經營單位必須設定專用倉庫, 並指定政治可靠、 業務熟練、認真負責的同志擔任麻醉藥品的儲運和供應工作。 嚴格供應制度,對個人以及手續不符的單位,均不得供應麻醉藥品。

第十二條 麻醉藥品只能用於醫療、科研和教學上的正當需要。對設有病床,能進行手術或具備一定醫療技術條件的公社衛生院以上的醫療單位和大中型工礦企業、大型農林牧場、大專院校等醫療衛生單位,可向當地衛生局辦理申請手續,經地(盟、州)、市衛生局批准,核定供應級別後, 發給“麻醉藥品購用印鑑卡”,向指定的麻醉藥品供應點購用。

科研、教學單位所需用的麻醉藥品,由需用單位填寫“科研、教學單位申請購用麻醉藥品審批單”一式三份報經地(盟、州)、市衛生局批准後,向麻醉藥品供應點購用。

第十三條 使用單位在採購麻醉藥品時,須向麻醉藥品供應點填送“麻醉藥品使用報告及訂購單”,麻醉藥品供應點在供應時必須詳細核對各項印章及數量。供應數量按“麻醉藥品品種範圍及每季購用限量表”的規定辦理。對距供應點較遠、交通不便的一級限量單位,可一年購買兩次,每次供應兩個季度的購用限量。

第十四條 使用單位採購麻醉藥品,除直接到麻醉藥品供應點採購外,也可通過郵購,往來單據、 證件都要用掛號寄發。麻醉藥品供應點應在包裹詳情單上加蓋麻醉藥品專用章,並憑蓋有麻醉藥品專用章的發票作為向郵局辦理郵寄的證明。

第十五條 凡麻醉藥品管理範圍內的各種製劑,應向麻醉藥品供應點購用,醫療單位一般不得自行配製。凡管理範圍內沒有的規格、製劑,或醫療上有特殊需要者,有麻醉藥品使用權的醫療單位,經本單位領導批准,報當地衛生局備案,方可自行配製,但只限於本單位臨床使用,不得出售,並指定專人負責,加強質量管理,嚴格保管和領發制度。

第十六條 使用麻醉藥品的醫務人員,必須是政治上堅持原則,業務上能正確使用,有一定臨床經驗的醫生(大專院校畢業有二年以上臨床經驗的、中專畢業有五年以上臨床經驗的或相當於同等水平的醫生),經本醫療單位領導審查批准,方可使用。進行計劃生育手術的醫務人員經本單位領導審查批准,在進行手術期間有使用麻醉藥品的處方權。

第十七條 麻醉藥品的每張處方用量,注射劑一般不超過一日量、片劑、酊劑、糖漿等不超過三日量,連續使用不得超過七天。麻醉藥品處方應書寫完整,籤全名,以資核查。配方嚴格實行核對雙簽名。

第十八條 經衛生行政部門指定有條件的醫院臨床確診的晚期癌症病人,確需麻醉藥品止痛者, 可由該醫院憑醫療診斷書和本人戶口卡片核發 “晚期癌症病人麻醉藥品專用卡”到指定的就近醫療單位開方配藥。以後,採取交還空瓶、處方領藥、死亡停藥、繳銷卡片的方法。每次發藥不超過四日量(不超過二日極量),一卡最長使用一個月,期滿後憑舊卡及單位證明到原醫院換卡。由於癌症病人的用藥,醫療單位在每季供應限量內不足時,可據實上報,經地(盟、州)、市衛生局批准,增加供應量。

第十九條 醫療隊攜帶的麻醉藥品,應由所在地的衛生部門指定醫療單位供應。

第二十條 醫療單位應加強對麻醉藥品的管理。醫務人員必須掌握醫療原則,根據病情需要,正確、合理使用麻醉藥品。醫院藥劑科要有專人負責、專櫃加鎖、專用帳冊、專用處方、專冊登記。處方儲存五年。醫藥人員不得自開處方使用麻醉藥品。對利用職權,營私舞弊,或濫用麻醉藥品造成成癮者,應嚴加處理。

第二十一條 因搶救病人急需使用麻醉藥品者,有關醫療單位和麻醉藥品供應點應立即迅速辦理。手續不完全者,可事後補辦。

第二十二條 為方便農村、山區、牧區因嚴重外傷而劇痛的病人能及時使用麻醉藥品止痛,公社衛生院可給大隊合作醫療站配備五支“度冷丁注射液”(林區、工礦單位的醫務室,經由上級醫院配備五支度冷丁注射液),並詳細說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項。大隊赤腳醫生按規定使用後,應向公社衛生院彙報使用情況,由有麻醉藥品處方權的醫生開處方購藥,補足基數。

第二十三條 對黴變損壞的麻醉藥品,使用單位每年報損一次,由單位領導稽核批准,就地監督銷燬,並向當地衛生局報備。經營單位報損的麻醉藥品,應報經上級主管部門和衛生局批准,屬於阿片類製劑,應妥為儲存,集中上繳,其他品種由當地監督銷燬。

第二十四條 對違反條例和細則者,應嚴肅處理,根據情節輕重,進行行政處分、經濟制裁或依法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