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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財政科研專案專家諮詢費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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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財政科研專案專家諮詢費管理辦法

中央財政科研專案專家諮詢費管理辦法

專家諮詢費是指科研專案(課題)承擔單位在專案(課題)實施過程中支付給臨時聘請的諮詢專家的費用。為了更好地規範和加強專家諮詢費用,財政部制定了《中央財政科研專案專家諮詢費管理辦法》。

頒佈單位:財政部

文       號:財科教〔2017〕128號

頒佈時間:2017-09-04

實施時間:2017-09-04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專家諮詢費的管理,根據《預演算法》以及中央本級專案支出定額標準等國家有關預算管理制度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家諮詢費是指科研專案(課題)承擔單位(以下簡稱單位)在專案(課題)實施過程中支付給臨時聘請的諮詢專家的費用。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由中央財政科研專案資金列支的專家諮詢費。

第四條本辦法的專家是指精通某一領域業務,或對相關科技業務的某一方面有獨到見解,已取得高階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或被科研專案(課題)承擔單位認可的其他專業人員。

第五條 單位應當結合實際制定統一、合理、規範的諮詢專家遴選辦法,並在單位內部公開。具備條件的單位應當建立多領域、多學科的諮詢專家庫。

第六條 高階專業技術職稱人員的專家諮詢費標準為1500-2400元/人天(稅後);其他專業人員的專家諮詢費標準為900-1500元/人天(稅後)。

第七條 院士、全國知名專家,可按照高階專業技術職稱人員的專家諮詢費標準上浮50%執行。

第八條 本辦法所指專家諮詢活動的組織形式主要有會議、現場訪談或者勘察、通訊三種形式。

(1)以會議形式組織的諮詢,是指通過召開專家參加的會議,徵詢專家的意見和建議。

(2)以現場訪談或者勘察形式組織的諮詢,是指通過組織現場談話,或者檢視實地、實物、原始業務資料等方式徵詢專家的意見和建議。

(3)以通訊形式組織的諮詢,是指通過信函、郵件等方式徵詢專家的意見和建議。

第九條 不同形式組織的專家諮詢活動適用專家諮詢費標準如下:

第十條 不同領域、相同專業技術職稱的專家諮詢費標準應當保持一致。

第十一條 根據國家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物價變動等情況,財政部適時對專家諮詢費標準進行調整。

第十二條 專家諮詢費不得支付給參與專案(課題)研究及其管理的相關人員。

第十三條 專家諮詢費的發放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單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第十四條 單位發放專家諮詢費原則上採用銀行轉賬方式。

第十五條單位應當建立專家諮詢費的支付稽核機制,負責核實專家諮詢行為及專家諮詢費發放的真實性、合規性,並及時向代理銀行辦理支付手續。對專家資訊不真實、存在虛假諮詢行為,以及其他違反本辦法或單位有關規定的,單位應當拒絕辦理支付手續。

第十六條 單位應當對專家諮詢費的開支做好財務記錄,並及時歸檔,定期對專家諮詢費支付情況進行檢查。

第十七條 地方財政科研專案開支的專家諮詢費可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予以執行。

第十八條 單位可根據本辦法有關規定,結合單位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