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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財政水利發展資金績效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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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財政水利發展資金績效管理暫行辦法

中央財政水利發展資金績效管理暫行辦法

績效管理是指各級管理者和員工為了達到組織目標,共同參與的績效計劃制定、績效輔導溝通、績效考核評價、績效結果應用、績效目標提升的持續迴圈過程,績效管理的目的是持續提升個人、部門和組織的績效。

頒佈單位財政部 水利部

文       號:財農〔2017〕30號

頒佈時間:2017-04-18

實施時間:2017-05-0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一條為規範中央財政水利發展資金(以下簡稱水利發展資金)績效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預演算法》、《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績效目標管理暫行辦法》(財預〔2015〕163號)、《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管理辦法》(財預〔2015〕230號)、《中央財政水利發展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財農〔2016〕181號)等制度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水利發展資金績效管理,是指縣級以上財政部門和水利部門對水利發展資金開展的績效目標管理、績效監控、績效評價、評價結果運用等全過程績效管理工作。

水利發展資金績效管理工作按照分級負責、權責統一、公平公正、程式規範的原則進行。

列入中央部門預算的水利發展資金按照部門預算績效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各級財政部門、水利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水利發展資金績效管理工作。

(一)財政部。負責績效管理的總體組織和指導工作;稽核並批覆下達績效目標;指導、督促開展績效目標執行監控;確定中央對省級績效評價的重點及具體組織方式;確定中央對省級績效評價結果運用方式;指導地方財政部門績效管理工作。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專員辦)按照財政部要求,協助稽核區域績效目標、開展績效目標執行監控和績效評價等相關工作。

(二)水利部。協同負責績效管理的組織和指導工作。設定整體績效目標;稽核區域績效目標和績效評價材料;督促落實績效目標;協同開展中央對省級績效評價工作;研究提出中央對省級績效評價結果運用建議;指導地方水利部門績效管理工作。

(三)地方財政部門。負責本地區績效管理總體工作。對本地區績效目標設定和分解下達以及彙總後的本地區績效目標進行復核;開展本地區績效目標執行監控;組織開展本地區績效評價,複核績效自評和績效評價結果;確定本地區績效評價結果運用方式,督促對績效評價中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

(四)地方水利部門。負責本地區績效管理具體工作。設定、分解下達本地區績效目標,稽核彙總本地區績效目標;開展本地區績效目標執行監控、績效自評和績效評價;提出本地區內績效評價結果運用建議,及時組織整改績效評價中發現的問題。

第四條 水利發展資金應當按要求設定績效目標。績效目標應當清晰反映水利發展資金的預期產出和效果,並以績效指標細化、量化,定量指標為主、定性指標為輔。

績效目標分為整體績效目標和區域績效目標。整體績效目標由水利部設定並提交財政部。區域績效目標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以下統稱省)水利部門稽核彙總、財政部門複核後,在規定時間內報送財政部和水利部,抄送當地專員辦(具體樣式詳見附1)。

第五條 績效目標主要從完整性、相關性、適當性及可行性等方面開展稽核。

水利部稽核各省區域績效目標並報財政部;專員辦稽核所在省區域績效目標並出具稽核意見報財政部;財政部綜合考慮水利部及專員辦稽核意見,按程式批覆區域績效目標。

第六條地方水利部門、財政部門應按照批覆的績效目標組織預算執行。因特殊情況確需調整區域績效目標的,由省級財政部門、水利部門聯合報財政部、水利部備案,抄送當地專員辦。無充足理由調整區域績效目標的,財政部、水利部不予認定。

第七條預算執行中,地方財政部門和水利部門對績效目標預期實現程度和資金執行狀況開展績效目標執行監控,及時發現並糾正存在的問題,推動績效目標如期實現。財政部和水利部根據工作需要,開展績效目標執行監控工作。

第八條績效評價採取分級實施的原則開展。財政部、水利部對各省開展績效評價;省級財政部門、水利部門組織開展本地區績效評價。績效評價原則上以年度為週期,根據工作需要,可開展一定實施期的績效評價。績效評價工作可委託第三方機構參與實施。

第九條省級水利部門組織有關市、縣水利部門對照績效目標開展績效自評,經同級財政部門複核後,形成水利發展資金績效自評報告和績效自評表(具體樣式詳見附2)。省級財政部門、水利部門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將彙總形成的本省績效自評材料報送財政部、水利部,抄送當地專員辦。

地方各級水利部門和財政部門對本級自評結果和績效評價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市、縣的自評材料留存省級水利部門、財政部門備查。

第十條 績效評價的主要依據:

(一)經批覆的績效目標及指標;

(二)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財政部、水利部發布的相關政策和管理制度;水利行業標準及技術規範等;

(三)相關規劃、實施方案,專案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等批覆檔案,專案建設管理有關資料和資料等;

(四)預算下達檔案,有關財務會計資料;

(五)截至評價時,已形成的驗收、審計、決算、稽察、檢查報告等;國家有關部門公佈的相關統計資料。

第十一條 績效自評報告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專案安排和資金使用基本情況;

(二)績效管理工作開展情況;

(三)績效目標的實現程度及效果;

(四)存在問題及原因分析;

(五)評價結論;

(六)相關建議和意見,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第十二條績效評價結果採取評分與評級相結合的形式。評分實行百分制,滿分為100分(具體量化指標見附3)。根據得分情況將評價結果劃分為四個等級:考核得分90分(含)以上為優秀,80分(含)-90分為良好,60分(含)-80分為合格,60分以下為不合格。

第十三條績效評價結果採取適當形式通報各省財政部門、水利部門以及專員辦,按照財農〔2016〕181號檔案有關規定,與資金分配掛鉤,並作為改進管理、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據。

第十四條分配給貧困縣或納入其他資金整合試點的水利發展資金,仍用於水利發展資金支出內容的部分,納入水利發展資金績效管理範圍;整合後未用於水利發展資金支出內容的部分,不納入水利發展資金績效管理範圍。國務院或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等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各級財政部門、水利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水利發展資金績效管理過程中存在嚴重弄虛作假及其他違規違紀行為的,按照《預演算法》、《公務員法》、《行政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十六條 省級財政部門、水利部門應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具體的績效管理辦法或實施細則,抄報財政部、水利部,抄送當地專員辦。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