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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資助科研專案的權利歸屬怎麼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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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明創造是人類智慧的結晶,發明創造權利歸屬和管理就顯得尤為重要。那麼要是由國家資助的科研專案,其權利最後應該歸誰呢?整理了相關資料後,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為大家介紹“國家資助科研專案的權利歸屬怎麼確定”的具體內容。

國家資助科研專案的權利歸屬怎麼確定

一、國家資助科研專案所完成發明創造的權利歸屬

承擔國家財政資助的科研專案,是我國產生自主創新成果的重要途徑。在這類專案的成果管理上,由於以往過分強調成果歸國家所有,導致專案承擔單位的責、權、利不明確,不僅影響了承擔單位的自主創新積極性,也影響了承擔單位對科研成果獲得智慧財產權保護並予以商品化、產業化的主動性。為了解決這一問題,2002年4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科技部、財政部制定的《關於國家科研計劃專案研究成果智慧財產權管理的若干規定》,對國家科研計劃專案的智慧財產權政策進行了調整。該檔案規定,除涉及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科研計劃專案成果以外,專案承擔單位可以獨立享有研究成果的智慧財產權,依法自主決定研究成果智慧財產權的實施、許可、轉讓以及作價入股等事項,並獲得相應的收益。

為了提高上述規定的法律效力,建議將該規定的核心內容增加到專利法中,並與現行專利法第十四條第一款有關推廣應用發明創造的規定相結合,以充分利用專利制度激勵國家投資科研專案中自主智慧財產權的創造和應用。

此項修訂建議與美國著名的“杜拜法案”有相似之處。鑑於該條規定政策性很強,實施中會涉及許多具體問題,因此建議由國務院另行制定有關行政法規,對有關細節作出進一步規定。

二、共有權利的行使

申請專利的權利、專利申請和專利權都具有財產權的屬性,可以為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或者個人共有。我國《民法通則》規定了財產所有權共有的一般原則,但是專利權作為一種無形財產與一般有形財產相比具有不同的特點,共有權利的行使需要遵循一些專門的規則。對此,《民法通則》和現行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都缺乏相應的規定,實踐中往往因為對共有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係界定不清而產生爭議。為了解決這一問題,建議在專利法中增加有關共有權利行使的原則性規定。

三、在我國完成的發明創造向外國申請專利的審批

現行《專利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將其在國內完成的發明創造向外國申請專利的,應當先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申請專利。外國公司在中國依法設立的獨資公司、合資公司、研發機構等均屬於“中國單位”,根據上述規定,其在中國完成的發明創造向外國申請專利的,應當首先向我國提出專利申請。然而在實踐中,一些外國母公司出於對其利益的考慮,在未進行或者未完成發明創造之前,就根據專利法第八條的規定,以合作或者委託的名義,通過合同約定子公司完成的所有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母公司,發明創造完成後直接以母公司名義首先在外國申請專利,從而規避專利法第十條有關向外國人轉讓權利的審批規定和第二十條有關首先在我國申請專利的規定。這種現象可能導致涉及我國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發明創造未經審批就在國外申請專利,從而導致洩密的後果,不利於維護我國的利益。為了解決這一問題,建議借鑑美國、英國、德國等國的做法,消除現行專利法第二十條第一款中存在的不夠嚴謹之處,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將在中國完成的發明創造向外國申請專利的,都應當經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批准,並明確規定違反這一規定的法律後果,即申請人未經批准,將在中國完成的發明創造首先向外國申請專利的,其就該發明創造在中國提出的專利申請不得被授予專利權。

對於批准的程式,我局建議借鑑美國的做法,即:申請人不向我國提交專利申請的,可以單獨提出向外國申請專利的請求;申請人向我國提交專利申請的,視為同時提交了向外國申請專利的請求;無論在何種情況下,我局對向外國申請專利的請求都應當在6個月之內作出決定。這些詳細規則建議留待專利法實施細則予以規定。

以上就是小編總結的關於國家資助科研專案的權利歸屬和管理的相關規定的介紹,主要包含了國家資助科研專案所完成發明創造的權利歸屬、共有權利的行使以及在我國完成的發明創造向外國申請專利的審批三個方面的內容,希望這些能夠對您有所幫助。當然,在實踐過程中,我們會遇到複雜的問題,這時諮詢我們本站的線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