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入國家網路管理平臺的免稅進口科研儀器裝置開放共享管理辦法(試行)
為落實《國務院關於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向社會開放的意見》(國發〔2014〕70號),推動納入國家網路管理平臺統一管理、享受支援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的免稅進口科研儀器裝置開放共享,科技部、海關總署研究制定了《納入國家網路管理平臺的免稅進口科研儀器裝置開放共享管理辦法(試行)》。
頒佈單位:科學技術部,海關總署
文 號:國科發基[2018]245號
頒佈時間:2018-10-30
實施時間:2018-12-0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檔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落實《國務院關於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向社會開放的意見》(國發〔2014〕70號),推動免稅進口科研儀器裝置開放共享,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推進科技領域“放管服”改革的要求,按照“簡化程式、優化監管”的原則,依據《財政部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十三五”期間支援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16〕70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國家網路管理平臺”,是指為推進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向社會開放,由科技部會同有關部門和地方建立,用以實現科研儀器配置、管理、服務、監督、評價的統一開放的網路管理平臺。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免稅進口科研儀器裝置”,是指納入國家網路管理平臺統一管理,享受支援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處於海關監管年限內的免稅進口科研儀器裝置(有特殊規定的除外)。
免稅進口科研儀器裝置海關監管年限屆滿的,不納入本辦法管理。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管理單位”,是指免稅進口科研儀器裝置所依託管理的科學研究機構、技術開發機構和高等學校等法人單位。
管理單位應建立免稅進口科研儀器裝置開放共享管理制度和開放共享臺賬,真實準確記錄免稅進口科研儀器裝置用於開放共享的情況;在不涉密條件下,按照資料報送規範如實向國家網路管理平臺報送管理單位基本資訊(包括變更情況)、開放共享管理制度資訊、免稅進口科研儀器裝置基本資訊、開放共享服務記錄以及開放共享臺賬(模板)等相關資訊(以下統稱“免稅進口科研儀器裝置開放共享相關資訊”)。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開放共享”,是指管理單位按照《國務院關於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向社會開放的意見》、《財政部 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十三五”期間支援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及其他有關政策規定,將免稅進口科研儀器裝置用於其他單位的科學研究、科技開發和教學活動。
管理單位在將免稅進口科研儀器裝置開放共享前,應按本辦法第二章規定辦理海關手續。
第六條科技部負責建設和執行國家網路管理平臺,制定釋出資料報送規範,指導管理單位建設線上服務平臺並按照資料報送規範向國家網路管理平臺報送免稅進口科研儀器裝置開放共享相關資訊。
國家網路管理平臺向中國電子口岸實時傳輸管理單位報送的免稅進口科研儀器裝置開放共享相關資訊。
第七條 海關總署指導各直屬海關按規定對免稅進口科研儀器裝置開放共享實施監督管理。
第八條國務院有關部門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科技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負責稽核確認本部門、本地區管理的管理單位報送至國家網路管理平臺的免稅進口科研儀器裝置開放共享相關資訊,監督指導管理單位如實、準確、按時報送相關資訊。
第二章 開放共享程式
第九條 管理單位在將免稅進口科研儀器裝置開放共享服務前,應按規定事先向所在地海關(以下簡稱“主管海關”)提出申請。
第十條 管理單位符合下列條件的,可向主管海關申請按簡易程式辦理免稅進口科研儀器裝置開放共享有關手續:
(一)已建立免稅進口科研儀器裝置開放共享管理制度;
(二)已建立免稅進口科研儀器裝置開放共享臺賬(模板),承諾完整記錄開放共享服務時間、服務型別、服務內容、服務物件等情況資訊;
(三)已按照資料報送規範,將免稅進口儀器裝置基本資訊報送至國家網路管理平臺,並已經主管部門稽核。
(四)截至申請之日,近一年內未因違反規定擅自將免稅進口科研儀器裝置轉讓、移作他用或者進行其他處置而被處罰,近三年內未因擅自將免稅進口科研儀器裝置轉讓、移作他用或者進行其他處置而被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管理單位申請適用簡易程式的,應在將免稅進口科研儀器裝置開放共享前,向主管海關提出申請,並提交《管理單位適用簡易程式申請表》(格式見附件1)。
主管海關自接受管理單位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照國家網路管理平臺傳輸的管理單位報送的免稅進口科研儀器裝置相關資訊等進行稽核。經稽核符合適用簡易程式條件的,主管海關出具《適用簡易程式通知書》(格式見附件2,以下簡稱《通知書》)。
自海關出具《通知書》之日起,管理單位可以將免稅進口科研儀器裝置用於開放共享。管理單位應將《通知書》編號,及時上傳至國家網路管理平臺。
適用簡易程式的管理單位,可不必在每次將免稅進口科研儀器裝置開放共享前,向主管海關提出申請。
第十二條已適用簡易程式的管理單位,連續3次及以上未按本通知第十六條規定報送免稅進口科研儀器裝置開放共享情況,或者出現本通知第十條(四)情形的,暫停適用簡易程式。管理單位應將主管海關出具的《暫停適用簡易程式告知書》(格式見附件3)編號,及時上傳至國家網路管理平臺。
管理單位整改後符合適用簡易程式條件的,可以向主管海關重新申請適用簡易程式。
第十三條對於管理單位未申請適用簡易程式的,經主管海關稽核不符合適用簡易程式條件的,暫停管理單位適用簡易程式的,以及管理單位主動申請不再適用簡易程式的(以下簡稱“非適用簡易程式的”),管理單位應按照現行規定,在每次將免稅進口科研儀器裝置開放共享前向主管海關提出申請。
經主管海關稽核同意,管理單位可以將免稅進口科研儀器裝置用於開放共享。管理單位應將海關稽核同意檔案的編號,及時上傳至國家網路管理平臺。
第十四條 免稅進口科研儀器裝置開放共享一般不得移出本單位,因特殊情況確需短期或臨時移出本單位使用的,應於移出前向主管海關提出申請。
經主管海關稽核同意的,管理單位可以將免稅進口科研儀器裝置短期或臨時移出本單位使用,並在使用結束後及時運回本單位。管理單位應將海關稽核同意檔案的編號,及時上傳至國家網路管理平臺。
第十五條免稅進口科研儀器裝置開放共享應當用於科學研究、科技開發和教學活動。管理單位確需將免稅進口科研儀器裝置用於其他用途,應按規定事先向主管海關提出申請。
第十六條 適用簡易程式的,管理單位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月已開展的免稅進口科研儀器裝置開放共享服務記錄報送至國家網路管理平臺。
非適用簡易程式的,管理單位應於每季度首月10日前,將上季度已開展的免稅進口科研儀器裝置服務記錄報送至國家網路管理平臺。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免稅進口科研儀器裝置開放共享情況納入海關年報管理。管理單位應於每年6月30日前,將本單位上一年度納入國家網路管理平臺管理的免稅進口科研儀器裝置開放共享情況彙總後,向主管海關報告。
第十八條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本部門、本地區管理的管理單位免稅進口科研儀器裝置開放共享情況的監督,將管理單位報送資訊的真實性、完整性、及時性和開放共享臺賬實際執行情況等納入對管理單位開放共享的評價考核。
主管部門發現管理單位存在應報未報、報送資訊不完整不及時,以及開放共享臺賬記錄不準確的,應督促管理單位限期整改,並將發現的問題及管理單位整改情況及時告知有關直屬海關。
第十九條 科技部將管理單位免稅進口科研儀器裝置開放共享相關資訊報送質量、開放共享管理制度執行情況等,納入對管理單位開放共享的評價考核。
第二十條 主管海關以國家網路管理平臺傳輸的免稅進口科研儀器裝置開放共享相關資訊為基礎,加強對免稅進口科研儀器裝置開放共享情況的抽查監督。
對管理單位違反規定,擅自將免稅進口科研儀器裝置轉讓、移作他用或進行其他處置的,按照相關規定處罰。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科技部、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8年12月 1日起試行。
附件:1. 管理單位適用簡易程式申請表
2. 適用簡易程式通知書
3. 暫停適用簡易程式告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