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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文化經營單位內容自審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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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文化經營單位內容自審管理辦法

網路文化經營單位內容自審管理辦法

為加強網路文化內容建設與管理,規範網路文化經營單位產品及服務內容自審工作,根據《網際網路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特制定《網路文化經營單位內容自審管理辦法》。

頒佈單位:文化部

文       號:文市發〔2013〕39號

頒佈時間:2013-08-12

實施時間:2013-12-0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一條 為加強網路文化內容建設與管理,規範網路文化經營單位產品及服務內容自審工作,根據《網際網路文化管理暫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依法取得《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的網路文化經營單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網路文化經營單位在向公眾提供服務前,應當依法對擬提供的文化產品及服務的內容進行事先稽核。

第四條 網路文化經營單位不得提供含有《網際網路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第十六條禁止內容的網路文化產品及服務。

第五條 網路文化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內容管理制度,設立專門的內容管理部門,配備適應稽核工作需要的人員負責網路文化產品及服務的內容管理,保障網路文化產品及服務內容的合法性。網路文化經營單位內容管理制度應當明確內容稽核工作職責、標準、流程及責任追究辦法,並報所在地省級文化行政部門備案。

第六條 網路文化經營單位經營的網路文化產品及服務的內容稽核工作,應當由取得《內容稽核人員證書》的人員實施。

第七條 內容稽核人員的職責:

(一)掌握內容稽核的政策法規和相關知識;

(二)獨立表達稽核意見;

(三)參加文化行政部門組織的業務培訓。

第八條 網路文化產品及服務的內容稽核工作應當由2名以上稽核人員實施,稽核人員填寫稽核意見並簽字後,報本單位內容管理負責人複核簽字。對網路文化產品及服務內容的合法性不能準確判斷的,可向省級文化行政部門申請行政指導,接到申請的文化行政部門應當在10日內予以回覆。

第九條 網路文化經營單位內容稽核記錄的儲存期不少於2年。

第十條 網路文化經營單位應當通過技術手段對網站(平臺)執行的產品及服務的內容進行實時監管,發現違規內容的要立即停止提供,儲存有關記錄,重大問題向所在地省級文化行政部門報告。

第十一條 文化部負責統籌協調網路文化經營單位內容稽核人員的培訓考核工作,指導制定網路文化產品內容稽核工作指引,組織編寫培訓教材和題庫,建立稽核人員資訊庫。

第十二條 省級文化行政部門負責內容稽核人員培訓考核及檢查監督工作。培訓工作採取現場和網路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對經考核合格者發給《內容稽核人員證書》,並納入稽核人員資訊庫統一管理。取得證書的內容稽核人員每年至少應當參加1次後續培訓。

第十三條 內容稽核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發證部門登出其《內容稽核人員證書》:

(一)連續2年未按規定參加後續培訓的;

(二)玩忽職守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三)出現重大稽核失誤的。

第十四條 對未按本辦法實施自審制度的網路文化經營單位,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依照《網際網路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九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五條 按照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報文化行政部門審查或者備案的網路文化產品及服務,自審後應當按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