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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設立經營性網際網路文化單位,應當提交下列檔案:(一)申請書;(二)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或者營業執照和章程;(三)資金來源、數額及其信用證明檔案;(四)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及主要經營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證明和身份證明檔案;(五)工作場所使用權證明檔案;(六)業務發展報告;(七)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檔案。《網際網路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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