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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中徵動產融資統一登記平臺操作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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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中徵動產融資統一登記平臺操作規則

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中徵動產融資統一登記平臺操作規則

為規範在中徵動產融資統一登記平臺進行的動產權屬登記與查詢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7〕第4號)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則。

頒佈單位:中國人民銀行

文       號:暫無資訊

頒佈時間:2014-01-01

實施時間:2014-01-0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檔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在中徵動產融資統一登記平臺進行的動產權屬登記與查詢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7〕第4號)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於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以下簡稱徵信中心)和中國人民銀行徵信分中心(以下簡稱徵信分中心),以及在中徵動產融資統一登記平臺(以下簡稱登記平臺)辦理動產權屬登記與查詢業務的當事人。

第三條 本規則所指登記,是指權利人或其代理人根據法律法規規定或出於保護自身權利的需要,在登記平臺將有關動產權屬資訊予以記載,並通過登記平臺進行公示的行為。

第二章 使用者

第四條 當事人在登記平臺辦理動產權屬登記與查詢業務,應當註冊為登記平臺的使用者。辦理登記的當事人在以下條款中也稱為“發起登記的當事人”。

發起登記的當事人對登記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負責。

第五條 登記平臺的使用者分為普通使用者和常使用者。

機構和個人可以註冊為普通使用者。普通使用者是僅具有查詢資格的使用者。

機構可以註冊為常使用者。常使用者是具有登記和查詢資格的使用者。申請機構通過其住所地的徵信分中心身份審查後取得使用者資格。

第六條 使用者應當如實填寫註冊資訊,註冊資訊發生變化的,使用者應及時更新。

第七條 申請普通使用者的機構或者個人可直接登入登記平臺網際網路頁面進行註冊。申請人點選“同意”按鈕視為接受《中徵動產融資統一登記平臺使用者服務協議》(以下簡稱《使用者協議》)的約束。

第八條 申請常使用者的機構應首先登入登記平臺網際網路頁面填寫註冊資訊,申請人點選“同意”按鈕視為接受《使用者協議》的約束。申請人完成線上註冊後,應向徵信分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一)機構的註冊檔案,具體指:

1、金融機構提供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副本的影印件,並出示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原件;

2、企業提供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影印件並出示原件;

3、事業單位提供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影印件並出示原件;

4、其它機構提供註冊管理部門頒發的註冊登記證書影印件並出示原件;

(二)填寫完整並簽字蓋章的常使用者開通申請表;

(三)組織機構程式碼證書影印件,並出示原件;

(四)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身份證件影印件;

(五)經辦人的身份證件影印件,並出示原件;

(六)單位介紹信。

常使用者為金融機構的,無需提交第(三)項所指材料。

上述的機構註冊檔案影印件、常使用者開通申請表、組織機構程式碼證書影印件、單位介紹信應加蓋公章。

第九條 徵信分中心對常使用者申請機構提交的申請資料進行審查,並在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審查結果錄入登記平臺,並告知申請機構。

第十條 常使用者在登記平臺內設定使用者管理員,使用者管理員建立和管理本機構的操作員。操作員以使用者管理員為其設定的登入名登入登記平臺進行登記或查詢。

操作員在登記平臺的登記、查詢等操作行為由其所在的機構負責。操作員在登記平臺進行登記時,填表人是指發起登記的常使用者機構。

第十一條 申請使用者名稱稱變更、使用者密碼重置、使用者停用或登出的,當事人應當下載並填寫相應的附表加蓋公章後寄送至徵信中心。

申請使用者註冊名稱變更的,還應當提供名稱變更前後的機構身份證明材料副本影印件和相關部門出具的名稱變更證明覆印件,並加蓋公章。

對於審查通過的上述申請,徵信中心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

第三章 登記

第十二條 登記由融資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一方辦理,或委託他人辦理。委託他人辦理登記的,受託人在完成登記後,應將相關登記證明編號、修改碼等資訊告知委託人。

第十三條 發起登記的當事人應如實登記動產權屬資訊,確保登記內容真實、完整、準確。

如因登記內容填寫錯誤,導致登記不能查得或不能正確公示權利的,或因虛假或不實登記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發起登記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四條 登記平臺支援應收賬款質押登記、應收賬款轉讓登記、租賃登記、所有權保留登記、租購登記、留置權登記、存貨/倉單質押登記、保證金質押登記、動產信託登記等業務型別。

發起登記的當事人應按照交易相關的動產權屬的性質選擇相應的業務型別進行登記。

第十五條 當事人就動產權屬初次進行登記的,應選擇初始登記,登記內容包括融資合同當事人資訊、標的物資訊、登記期限等。

發起登記的當事人可以按照融資合同內容對標的物資訊進行具體描述或概括描述,但應達到可以識別標的物的程度。

發起登記的當事人可以根據權利公示需要自行選擇登記期限,期限範圍是1至30年。

第十六條 登記內容存在遺漏、錯誤等情形或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發起登記的當事人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對初始登記進行變更的,應當輸入該初始登記編號與修改碼。

變更登記後,變更登記證明載明的登記資訊是該次變更登記後相關動產權屬的最新狀況。

登記已經被登出或登記期限屆滿的,不能進行變更。

第十七條 在登記到期前90天內,可以申請展期登記。登記期限屆滿未展期的,登記不再對外提供查詢。

使用者可進行多次展期,但每次展期期限不得超過30年。

第十八條 相關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對登記有異議的,可以和發起登記的當事人協商,要求變更或登出有關登記。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異議登記。

相關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進行異議登記,應當註冊為登記平臺使用者。

第十九條 登記期限未屆滿,但登記記載的有關動產權屬已消滅的,登記使用者應進行登出登記。

登記期限屆滿前登出,且剩餘登記期限長於180天的,該登記將繼續對外提供查詢180天;剩餘登記期限不足180天的,該登記在剩餘登記期限內繼續對外提供查詢。

第二十條 對有多個權利人的登記進行變更、展期和登出時,應輸入授權該次登記的權利人名稱。

授權該次登記的權利人是登記平臺中所指的授權人。

第二十一條 登記平臺為錄入資訊要素齊備、格式符合要求的登記分配唯一的登記證明編號,記錄登記時間,並生成含有登記時間及登記證明編號的登記檔案。

第二十二條 經當事人申請,徵信中心根據生效的法院裁判及仲裁機構裁決,撤銷相關登記。

申請撤銷登記,當事人應將以下材料寄送至徵信中心:

(一)填寫完整的撤銷登記申請表;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影印件;

(三)生效法院裁判或仲裁機構裁決的影印件。

申請人是個人的,上述材料(一)應由申請人簽字;申請人是機構的,上述材料應加蓋公章。

對審查通過的撤銷登記申請,徵信中心在收到申請的3個工作日內撤銷相關登記。

第四章 查詢

第二十三條 本規則所指查詢,是指相關動產權屬的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在登記平臺通過檢索獲得動產權屬登記資訊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查詢人可通過資金融入方名稱、留置權人名稱、受託人名稱、登記證明編號、租賃財產唯一標識碼等檢索標準在登記平臺查詢有關登記資訊。

第二十五條 為保證查詢結果的準確性,查詢人在使用登記平臺進行查詢時,應輸入準確、完整的檢索資訊。

登記平臺出具與查詢條件相匹配的查詢結果。查詢結果包括查詢報告和查詢證明。

第二十六條 本規則所指證明驗證,是指任何機構和個人通過登記證明編號或查詢證明編號在登記平臺對登記檔案和查詢證明進行驗證。

第二十七條 任何機構和個人均可在登記平臺首頁即可使用證明驗證功能,無需登入登記平臺或註冊成為登記平臺使用者。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在登記平臺輸入字母、數字和括號,均應在半形狀態下進行。

第二十九條 登記平臺提供7×24小時服務,維護時間除外。因系統維護和升級等原因暫停服務時,徵信中心將在登記平臺網頁進行公告。

第三十條 辦理應收賬款質押和轉讓登記,使用者應按照徵信中心釋出的經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確定的登記收費標準繳納相關費用。

第三十一條 徵信中心根據本規則制定與釋出的有關登記指引是本規則的細化與補充,使用者應遵守相關規定。

第三十二條 本規則由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應收賬款質押登記操作規則》(2007年10月1日釋出,2009年8月10日修訂)、《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融資租賃登記規則》(2009年7月20日釋出)自本規則釋出之日起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