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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銀監會關於加強融資平臺貸款風險管理的指導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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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銀監會關於加強融資平臺貸款風險管理的指導意見

中國銀監會關於加強融資平臺貸款風險管理的指導意見

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金融機構)為支援地方經濟發展,比較集中地發放了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門或機構、所屬事業單位等通過財政撥款或注入土地、股權等資產設立,具有政府公益性專案投融資功能,並擁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貸款,對加強地方基礎設施建設以及應對國際金融危機衝擊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在貸款風險管理上也暴露了一些薄弱環節。為有效防範融資平臺公司貸款(含各類授信,以下簡稱融資平臺貸款)風險,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10]19號)的相關要求,現就加強融資平臺貸款風險管理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頒佈單位: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已撤銷)

文       號:銀監發[2010]110號

頒佈時間:2010-12-16

實施時間:2010-12-16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檔案

一、嚴格落實貸款“三查”制度,審慎發放和管理融資平臺貸款

(一)金融機構應嚴格執行《財政部 發展改革委 人民銀行銀監會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相關事項的通知》(財預[2010]412號),建立符合國家巨集觀調控政策和產業政策的融資平臺貸款發放和管理制度,統籌考慮融資平臺公司整體償債能力及貸款專案本身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後發放貸款。

(二)金融機構應按照《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專案融資業務指引》等信貸審慎管理規定,結合融資平臺貸款的特點,分別對融資平臺公司及貸款專案按照貸前調查、貸時審查和貸後檢查等環節制定和完善稽核標準、操作程式、風險管控措施和內部控制流程。

(三)金融機構應按照《中國銀監會關於規範中長期貸款還款方式的通知》(銀監發[2010]103號)的要求,合理確定融資平臺公司貸款期限,做好與地方政府和平臺客戶的貸款合同修訂工作,按照修訂後的貸款合同調整還款計劃,進一步規範平臺公司還款方式和還款期限。

(四)金融機構應審慎評估各類擔保或抵質押品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充分性,以及抵質押品價值和變現比率,跟蹤監測抵質押品價值變動,合理估計抵質押品折現價值,及時要求借款主體補充足值的抵質押品。金融機構不得接受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機構和主要依靠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違規以財政性收入、行政事業等單位國有資產或其他任何直接、間接形式為融資平臺貸款提供的擔保。擔保主體的責任不隨融資平臺貸款形態的變化而改變。

(五)金融機構應在清查規範的基礎上,儘快建立完善的融資平臺貸款臺賬,健全融資平臺貸款統計分析制度,明確借款主體、貸款金額、還款方式及還款來源,詳細記錄貸款狀況,及時反映貸款變化情況,確保貸款資訊真實、準確、完整。

(六)金融機構應按照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要求建立融資平臺貸款履職評價和問責制度,明確公司治理各主體、內部系統控制各層面的相關職責,對融資平臺貸款發生嚴重風險或重大損失的,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二、準確進行融資平臺貸款風險分類,真實反映和評價貸款風險狀況

(七)金融機構應按照《貸款風險分類指引》(銀監發[2007]54號)的規定,科學分析融資平臺貸款專案現金流以及借款主體其他還款來源的可靠性,合理評估融資平臺公司的整體償債能力,對融資平臺貸款進行準確分類和動態調整。

(八)貸款專案在同行業中具有較強的競爭優勢,專案本身可收回現金流現值大於貸款賬面價值,即使經濟環境和所在行業整體盈利能力發生不利變化時,借款主體仍能按期償還全部本息的融資平臺貸款,應歸為正常類;符合正常類貸款的其他特徵,但在經濟環境和所在行業整體盈利能力發生不利變化時,借款主體可能無法全額償還的融資平臺貸款,應歸為關注類。

(九)貸款專案自身經營性現金流不足、需主要依靠擔保和抵質押品作為還款來源的貸款,如貸款專案自身現金流、擔保及抵質押品折現價值合計不足貸款本息120%的融資平臺貸款,應至少歸為次級類;不足80%的,應至少歸為可疑類。

(十)主要依靠財政性資金償還的融資平臺貸款一旦發生本息逾期,應將該借款人所有同類貸款至少歸為次級類;對逾期六個月以上仍不能支付貸款本息的,應將該借款人所有同類貸款至少歸為可疑類。

(十一)借款人因財務狀況惡化或無力還款而進行債務重組的融資平臺貸款,應至少歸為次級類;債務重組後六個月內不得調高貸款分類檔次,六個月後可按照本指導意見重新分類。重組後如借款人財務狀況繼續惡化,再次發生貸款本息逾期的,應至少歸為可疑類。

(十二)對違反貸款集中度監管要求的融資平臺貸款,應至少歸為次級類。

三、加強對融資平臺貸款的監管,有效緩釋和化解融資平臺貸款風險

(十三)金融機構應統籌考慮地方政府債務負擔和融資平臺貸款本身潛在風險和預期損失,合理計提貸款損失準備,確保貸款損失準備能夠覆蓋融資平臺貸款的潛在損失。金融機構融資平臺貸款的撥備覆蓋率及貸款撥備率不得低於一般貸款撥備水平。融資平臺貸款風險較大,短期內難以提足貸款損失準備的,可按照貸款損失準備缺口分2-3年補足。

(十四)金融機構應根據《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地方政府融資平臺貸款清查工作的通知》(銀監辦發[2010]244號)所要求的按現金流覆蓋比例劃分的全覆蓋、基本覆蓋、半覆蓋和無覆蓋平臺貸款計算資本充足率貸款風險權重。其中,全覆蓋類風險權重為100%;基本覆蓋類風險權重為140%;半覆蓋類風險權重為 250%;無覆蓋類風險權重為300%。

(十五)銀行監管機構應建立健全融資平臺貸款專項統計制度,定期評估金融機構融資平臺貸款發放和管理情況,對融資平臺貸款內部控制、風險管理、履職問責、貸款合同規範化及合規性、貸款集中度、分類準確性以及撥備充足性等開展重點檢查,對違反有關規定發放和管理融資平臺貸款的行為及時進行糾正和處罰,督促金融機構有效防範融資平臺貸款風險。

(十六)銀行監管機構應及時提高融資平臺貸款發生重大損失或存在嚴重風險金融機構的撥備及資本監管標準,並依法對相關機構及責任人進行處罰。

(十七)銀行監管機構應將金融機構融資平臺貸款風險管控情況作為對金融機構監管評級的重要因素。

(十八)金融機構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將清理規範後的融資平臺貸款納入一般公司類貸款管理的貸款,以及金融機構向整合保留後融資平臺公司按照商業化原則發放的貸款,不適用本指導意見。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0一0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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