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法律法規>民商法類>

中國人民銀行勞動工資統計工作管理辦法

民商法類 閱讀(3.33W)

中國人民銀行勞動工資統計工作管理辦法

中國人民銀行勞動工資統計工作管理辦法

為加強勞動工資統計工作管理,完善統計工作制度,有效地、科學地組織人民銀行系統的勞動工資統計工作,保證準確、及時、全面地完成各項勞動工資統計任務,發揮統計監督作用,理好地提供統計服務,特制定本辦法。

頒佈單位中國人民銀行

文       號:暫無資訊

頒佈時間:1991-08-21

實施時間:1991-08-2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勞動工資統計工作管理,完善統計工作制度,有效地、科學地組織人民銀行系統的勞動工資統計工作,保證準確、及時、全面地完成各項勞動工資統計任務,發揮統計監督作用,理好地提供統計服務,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及勞動工資統計有關規定,人民銀行系統的勞動工資統計的基本任務是:

一、提供統計服務。通過統計調查和分析,提供統計資料,為勞動、工資、保險福利三項制度改革和勞動工資計劃、勞動工資管理、職業培訓、勞動安全監察服務。

二、實行統計監督。通過統計調查和分析,對勞動工資政策、勞動工資計劃和勞動安全的執行進行統計檢查和分析;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

第三條 勞動工資統計的主要內容:

一、職工人數統計,包括全系統職工人數統計、職工增減變動情況統計、合同制職工、計劃外用工情況統計、職工分類統計等;

二、勞動報酬統計,包括職工工資統計、職工資總額構成統計、全民所有制企業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鉤情況及效益工資提取和使用情況統計、企業獎勵基金提取和使用情況統計等;

三、保險福利統計,包括離休、退休退職人員費用統計、職工保險福利費用統計、職工福利費用構成統計等;

四、勞動安全統計,包括職工傷亡事故統計等;

五、其他統計。

第四條 人民銀行系統(包括各級分、支行,行屬院校,印製企業,下簡稱各單位)勞動工資統計實行總行統一領導、分級分口負責的統計管理體制。

第五條 建立統計工作責任制,各單位勞動工資統計人員必須做到準確、及時地提供勞動統計資料,完成統計工作任務,保守國家機密。提供資料時不得虛報、瞞報、拒報,更不得偽造、篡改。如發現上述情況,要追究領導和有關人員的責任。修改統計資料要有依據。

第六條 各單位勞動工資統計部門,要逐步建立健全現代化統計計算和傳輸手段,發揮計算機在統計工作中的應用,提高統計工作效率。

第二章 勞動工資統計制度的制定與下達

第七條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及國家統計局、勞動部、人事部對勞動工資統計的要求,結合人民銀行系統地情況,由總行擬定勞動工資統計調查專案,制定相應的勞動工資統計報表,下達人民銀行系統各單位執行,並報國家統計局備案。

第八條 填制勞動工資統計報表,均採用國家統計局、勞動部統一制定的指標解釋和計算方法。總行負責制訂統一的統計口徑,制定有關人民銀行的勞動工資情況統計報表。

第九條 根據國家統計局、勞動部、人事部的要求,總行定期對勞動工資統計制度進行修改和調整。

第十條 人民銀行系統的勞動工資統計報表,一般分為月報、季報和年報。各級分支行的統計報表由下向上逐級彙總上報;印製企業由印製總公司負責彙總上報;行屬院校直接報送總行。統計報表彙總後,在報送上級行的同時,要抄報當地統計局有關部門。

第十一條 下級統計機構對上級制定的勞動工資統計報表制度與指標體系,必須嚴格執行;如有不同意見,應及時向制定機關提出,如未修改,必須按原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區、計劃單列城市分行、印製總公司勞動工資部門可根據需要,在徵得同級統計部門同意後增加報表和指標,並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報表制度與指標體系的解釋權,均屬於其制定部門。

第十三條 各單位、各部門的領導對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依照統計制度提供的統計資料,不得修改,如發現數據計算或來源有誤,應當向統計機構、統計人員和有關人員核實訂正。

第十四條 各單位根據總行下達的勞動工資統計報表,應及時組織力量,按照統一的指標涵義、統計口徑、報表格式,計算方法,認真做好勞動工資統計工作。

第三章 統計資料的管理與公佈

第十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系統的勞動工資統計資料,分別由各單位人事部門統一管理,並應及時將勞動工資統計有關資料彙編在冊,積累勞動工資統計資料。

第十六條 原始記錄和統計臺帳是編制勞動工資統計報表的基礎資料,是基層行處勞動工資實際情況的具體反映。各單位必須建立和健全原始記錄和臺帳制度。

第十七條 健全統計資料的稽核、查詢、訂正制度,確保統計資料的準確性和及時性。對上報的統計資料,要嚴格稽核,經單位領導簽字和蓋章後上報。上報後如發現錯漏,應在三日內進行訂正。

第十八條 人民銀行系統的職工人數、工資總額、勞保福利費用、機構等有關數字,以勞動工資部門的統計數字為準。總行定期統一公佈。各單位公佈統計資料,只能是本單位或本系統所轄單位數字,同時必須經本單位領導審批。必於國家機密的統計資料必須保密。

第四章 統計人員的配備和職責

第十九條 各單位根據勞動工資統計工作任務的需要,應配備專職或兼職統計人員。省分行和二級分行、印製總公司、行屬財經院校應配備專職統計人員;縣支行、中等專業學校可配備兼職統計人員。統計人員配備後,一般要保持相對穩定。對統計師以上人員的調動,要徵得上一級主管部門同意。

第二十條 各部位統計人員應定期培訓,對不具備專業知識的統計人員,應組織專業知識培訓,提高專業水平,提高統計質量,並根據國家規定,評定專業技術職稱。對確實難以達到工作要求的,要調離統計崗位。

第二十一條 統計人員的職責: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貫徹執行國家勞動工資工作和統計工作的有關政策和法規;

二、完成上級統計機構佈置的統計調查任務,按照規定蒐集、整理、分析勞動工資統計資料,為領導和有關單位提供統計服務;

三、收集彙總本系統報表,定期報送報表及分析報表;

四、統計人員有權要求有關單位和人員,按照規定提供資料;檢查統計資料的準確性,要求改正不確實的統計資料;對在統計調查工作中發現有違反國家下策和法規的行為,要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

第二十二條 統計人員應具有執行統計任務所需要的專業知識,加強自身的專業知識、理論知識的學習,不斷提高統計工作水平。

第五章 考評與獎懲

第二十三條 各單位負責勞動工資統計工作的人事(勞資)部門,要建立健全考評制度和獎懲制度,不斷提高工作質量和工作效率。考評可定期進行。

考評主要內容:

一、統計報表的完整及時性、準確性和規範化;

二、統計分析資料的數量和質量。

第二十四條 各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考評辦法。對勞動工資統計工作有一定貢獻的人員,對完成勞動工資統計任務較好的人員,應給予適當獎勵;對違反《統計法》規定的給予批評教育。

第二十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城市分行、印製總公司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六條 本管理辦法自下達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