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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職業介紹機構信用等級評定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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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職業介紹機構信用等級評定辦法(試行)

民辦職業介紹機構信用等級評定辦法(試行)

為加強民辦職業介紹機構(以下簡稱民辦職介機構)信用建設與管理,提高就業服務質量,推動職業中介服務行業健康發展,更好地促進就業服務,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健全社會信用體系及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的要求,制定本辦法。

頒佈單位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含勞動部)(已撤銷)

文       號:勞社廳發[2007]5號

頒佈時間:2007-02-09

實施時間:2007-02-09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檔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民辦職業介紹機構(以下簡稱民辦職介機構)信用建設與管理,提高就業服務質量,推動職業中介服務行業健康發展,更好地促進就業服務,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健全社會信用體系及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的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民辦職介機構信用等級評定(以下簡稱信用等級評定)是指根據誠實守信、遵紀守規、履約盡責的要求,對民辦職介機構服務信用水平、服務能力和服務績效的評定。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由非政府組織、企事業單位及公民個人依法開辦,並經政府行政部門許可從事職業介紹業務的機構。

第四條 信用等級評定工作以客觀、科學為基礎,以機構自願、行業自律、政府指導、社會監督為前提,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 信用等級評定工作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指導下,由中國就業促進會組織實施。由中國就業促進會、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勞動保障部門分別設立評定機構,分級負責各信用等級的評定工作。

第六條 中國就業促進會組織設立部級信用等級評審專家委員會。專家委員會由政府行政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企事業單位、民辦職介機構、信用管理及人力資源機構等方面的專家組成。

專家委員會承擔以下職責:

(一)制定信用等級評定標準;

(二)指導和監督信用等級評定工作;

(三)受理和審議對省、市級評定機構的答覆提出的複議;

(四)其他需要審議評定的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部門根據評定工作需要,可設立信用等級評定專家組,負責監督本級信用等級評定工作,受理和審議對評定結果提出的異議。

第二章 申請

第七條 凡本辦法所述的民辦職介機構均可自願申請參加信用等級評定。

第八條 民辦職介機構申請參加信用等級評定,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設立,通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民政部門及工商、稅務登記機關年度審驗;

(二)從事職業介紹服務業務滿兩年以上;

(三)自願簽署並承諾遵守《民辦職業介紹機構誠信服務自律公約》。

第九條 申請參加信用等級評定的,需向市級評定機構提出申請。

第十條 申請參加信用等級評定應提交以下參評材料:

(一)相關證照影印件;

(二)註冊登記資料及年檢資料影印件;

(三)前兩年年度財務報表和本年度(截至上月底)財務報表及附註說明;

(四)信用等級評定所要求的證明材料。

第三章 評定

第十一條 民辦職介機構信用等級由低到高依次為A級、AA級、AAA級。三個信用等級的含義如下:

“A”級表示該機構服務規範,有較好地信用記錄。

“AA”級表示該機構服務高效,質量優越,具備較大的服務規模和較強的實力,管理規範,信用狀況良好;

“AAA”級表示該機構具有強大的綜合實力和不凡的開拓創新能力,業務實現了系統化精確管理,有非常大的品牌影響力,是全國的旗幟和典型,引領民辦職業中介業務的發展方向。

信用等級採用分項累計百分制評定辦法,按總分確定信用等級。

第十二條 民辦職介機構信用等級評定以下述檔案為評定材料:

(一)申請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

(二)評定機構調查和查證的材料;

(三)評定機構向有關部門調取的相關材料。

第十三條 信用等級依據《民辦職業介紹機構信用等級評定標準》評定,重點考查民辦職介機構的執行狀況、有關部門監管情況及服務物件評價等方面的指標。

第十四條 信用等級評定依據信用等級評定標準,按照以下行政級別進行評定:

(一)“A”級由市級評定;

(二)“AA”級由市級從已經評定符合“A”級要求的機構中擇優推薦,報省級終審評定;

(三)“AAA”級由省級從已經評定符合“AA”級標準的機構中擇優推薦,報中國就業促進會終審評定。

信用等級評定機構應在信用等級評定後,向被評定單位出具全國統一式樣的評定報告。

第十五條 各級評定機構負責在當地主要媒體上公示達到各信用等級要求的民辦職介機構名單。

公示期內,任何單位或個人對評定結果有異議,可向相應的評定機構提出書面異議申請,評定機構應作出書面答覆。

提出異議的單位或個人對評定機構做出的答覆仍有異議,可向專家委員會提出書面複議申請,專家委員會應作出裁定,專家委員會的裁定為最終裁定。

第十六條 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經稽核異議不成立的,由原評定機構公佈評定結果,並頒發全國統一製作的信用等級牌匾和證書。

第十七條 經評定獲得信用等級的,由評定機構報中國就業促進會備案。

第四章 管理

第十八條 信用等級評定工作原則上每兩年開展一次。

第十九條 信用等級評定工作不向參評單位收取費用。所需工作經費納入本地區就業工作預算。

第二十條 在信用等級評定過程中,發現有弄虛作假行為的,一經核實即取消其參評資格,並不得參加下一輪信用等級評定。如有嚴重違法違紀行為的,提交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和規定追究責任。

第二十一條 信用等級評定實行動態管理。對已獲得信用等級的機構,由地方評定機構進行跟蹤監管,上級評定機構有權抽查和監督。

第二十二條 凡違反《民辦職業介紹機構誠信服務自律公約》或信用狀況明顯下降的,經原評定機構核實可降低或取消信用等級,同時更換或收回信用等級牌匾和證書,並予以公佈。

第二十三條 連續二次獲得“A”級以上信用等級的民辦職介機構可以享受優惠政策,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民辦職業介紹機構誠信服務自律公約》,由中國就業促進會組織倡導民辦職介機構協商制定,自願簽署。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頒佈之日起實施,由中國就業促進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