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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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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是為了加強對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規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行為而制定的。

2012年3月6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2012年4月7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0號公佈,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最新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全文包括總則、資質認可、技術服務、監督管理等共六章五十三條。

頒佈單位:暫無資訊

文       號:暫無資訊

頒佈時間:暫無資訊

實施時間:暫無資訊

時 效  性:暫無資訊

效力級別:暫無資訊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規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從事職業衛生檢測、評價等技術服務以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實施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認可與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是指為建設專案提供職業病危害預評價、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為用人單位提供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職業病防護裝置設施與防護用品的效果評價等技術服務的機構。
第四條 國家對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實行資質認可制度。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應當依照本辦法取得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未取得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的,不得從事職業衛生檢測、評價等技術服務。
第五條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資質從高到低分為甲級、乙級、丙級三個等級。
甲級資質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認可及頒發證書。
乙級資質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認可及頒發證書,並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備案。
丙級資質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認可及頒發證書,並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進行登記。
第六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區域經濟結構和職業衛生技術服務工作的需要,對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設定實行統籌規劃、合理佈局和總量控制。
第七條 取得甲級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可以根據認可的業務範圍在全國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活動。
下列建設專案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必須由取得甲級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承擔:
(一)國務院及其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准、備案)的建設專案;
(二)核設施、絕密工程等特殊性質的建設專案;
(三)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建設專案;
(四)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規定的其他專案。
第八條 取得乙級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可以根據認可的業務範圍在其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活動。
下列建設專案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必須由取得乙級以上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承擔:
(一)省級人民政府及其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准、備案)的建設專案;
(二)跨設區的市的建設專案;
(三)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專案。
第九條 取得丙級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可以根據認可的業務範圍在其所在的設區的市或者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範圍從事除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建設專案以外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活動。

第二章 資質認可

第十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分別設立國家級、省級和市級職業衛生專家庫(以下簡稱專家庫),由專家庫專家承擔相應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認可的技術評審工作。
第十一條 從事技術評審的專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相關專業的高階專業技術職稱任職資格;
(二)具有連續5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
(三)熟悉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和規範;
(四)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專業素質;
(五)身體健康,能夠勝任技術評審工作。
專家庫專家任期5年,可連聘連任。
第十二條 專家庫專家不得參加與本人有利害關係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認可的技術評審工作。
被評審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不得聘請專家庫專家為顧問。
專家庫專家不得參加被評審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可能有礙技術評審公正的活動。
第十三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專家庫專家進行定期複審,並根據資質認可工作的需要,及時進行調整。
第十四條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申請甲級資質,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
(二)註冊資金800萬元以上,固定資產700萬元以上;
(三)工作場所面積不少於700平方米;
(四)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和質量保證體系;
(五)有不少於25名經培訓合格的專職技術人員;
(六)有專職技術負責人和質量控制負責人,專職技術負責人具有與所申報業務相適應的高階專業技術職稱和5年以上工作經驗;
(七)具有與所申請資質、業務範圍相適應的檢測、評價能力;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申請乙級資質,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
(二)註冊資金500萬元以上,固定資產400萬元以上;
(三)工作場所面積不少於400平方米;
(四)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和質量保證體系;
(五)有不少於20名經培訓合格的專職技術人員;
(六)有專職技術負責人和質量控制負責人,專職技術負責人具有與所申報業務相適應的高階專業技術職稱和3年以上工作經驗;
(七)具有與所申請資質、業務範圍相適應的檢測、評價能力;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六條 申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丙級資質,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
(二)註冊資金300萬元以上,固定資產200萬元以上;
(三)工作場所面積不少於200平方米;
(四)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和質量保證體系;
(五)有不少於10名經培訓合格的專職技術人員;
(六)有專職技術負責人和質量控制負責人,專職技術負責人具有與所申報業務相適應的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和1年以上工作經驗;
(七)具有與所申請資質、業務範圍相適應的檢測、評價能力;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七條 申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認可,應當提交下列檔案、資料:
(一)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表;
(二)法人資格證明或者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三)註冊資金和固定資產的驗資證明;
(四)工作場所產權證明或者租賃合同
(五)專職技術人員、專職技術負責人、質量控制負責人的名單及其培訓合格證書、技術職稱證書、工作經歷證明;
(六)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質量管理檔案;
(七)擬開展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專案及資質等級;
(八)在申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業務範圍內,能夠證明具有相應業務能力的檔案、資料;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檔案、資料。
第十八條 申請甲級資質,按照下列程式辦理:
(一)申請人將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申請表和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檔案、資料,報所在地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稽核;
(二)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檔案、資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對其進行初審並決定是否受理。決定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稽核工作,並將稽核意見和全部申請檔案、資料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三)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應當自收到稽核意見和申請檔案、資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組織專家組對申請人進行技術評審,並根據專家組提交的技術評審報告和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區域經濟結構、統籌規劃、總量控制等要求作出資質認可決定。決定認可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資質證書;決定不予認可的,應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 申請乙級資質,按照下列程式辦理:
(一)申請人將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申請表和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檔案、資料,報所在地的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稽核;
(二)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檔案、資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其進行初審並決定是否受理。決定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稽核,並將稽核意見和全部申請檔案、資料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三)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稽核意見和申請檔案、資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組織專家組對申請人進行技術評審,並根據專家組提交的技術評審報告和區域經濟結構、統籌規劃、總量控制等要求作出資質認可決定。決定認可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資質證書;決定不予認可的,應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條 申請丙級資質,按照下列程式辦理:
(一)申請人將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申請表和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檔案、資料,報所在地的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稽核;
(二)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檔案、資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其進行初審並決定是否受理。決定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稽核,並將稽核意見和全部申請檔案、資料報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三)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組織專家組對申請人進行技術評審,並根據專家組提交的技術評審報告和統籌規劃、總量控制等要求作出資質認可決定。決定認可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資質證書;決定不予認可的,應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一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統稱發證機關)應當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相關專業的3至7名專家組成專家組,對申請人提供的檔案、資料進行技術評審。
技術評審包括申請檔案、資料的技術審查和現場技術考核。現場技術考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核查現場有關裝置、設施、儀器、儀表等;
(二)考核技術負責人、質量控制負責人及有關專職技術人員的專業知識和操作能力;
(三)抽查原始工作記錄、影像資料、報告、總結、檔案等資料;
(四)進行必要的盲樣檢測。
第二十二條 技術評審工作應當自受理資質申請之日起60日內完成,並提交技術評審報告。技術評審報告是發證機關作出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認可決定的重要依據。
專家組技術評審和申請人整改問題所需的時間,不計算在本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的期限內。
第二十三條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取得資質1年以上,需要增加業務範圍的,應當向發證機關提出申請。發證機關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認可。
第二十四條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資質證書遺失的,應當及時在有關電視、報刊等媒體上予以宣告,並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
第二十五條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甲級、乙級、丙級資質證書有效期均為3年。資質證書有效期滿需要延續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應當於期滿前3個月向原發證機關提出申請,經複審合格後予以辦理延續手續;不合格的,不予辦理延續手續,並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六條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註冊地址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分立、合併的,應當申請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或者重新申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認可。
第二十七條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證機關應當登出其資質:
(一)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或者不予批准延續的;
(二)被依法終止的;
(三)自行申請登出的。
第二十八條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不得轉讓或者租借其取得的資質證書。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買賣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證書。
第二十九條 發證機關對取得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及時公告,接受社會監督。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證書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統一印製。

第三章 技術服務

第三十條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應當依法獨立開展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活動,科學、客觀、真實地反映技術服務事項,並對出具的職業衛生技術報告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公開辦事制度和程式,簡化手續,方便服務物件,並採取措施保證服務質量。
第三十二條 取得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在批准的業務範圍和規定的區域範圍內開展技術服務工作,並接受技術服務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
取得甲級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展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應當填寫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服務工作報告表,報送服務所在地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並接受其監督檢查。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服務工作報告表式樣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規定。
第三十三條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開展技術服務時,應當依法與建設單位、用人單位簽訂職業衛生技術服務合同,明確技術服務內容、範圍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第三十四條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從事職業衛生檢測、評價技術服務的收費,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應當按照行業自律標準或者指導性標準收費;沒有行業自律標準和指導性收費標準的,雙方可以通過合同協商確定。
第三十五條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專職技術人員在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洩露服務物件的技術祕密和商業祕密;
(二)偽造、變造、轉讓或者租借資質證書;
(三)超出資質證書業務範圍從事技術服務活動;
(四)出具虛假或者失實的職業衛生技術報告;
(五)轉包職業衛生技術服務專案;
(六)擅自更改、簡化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程式和相關內容;
(七)採取不正當競爭手段,故意貶低、詆譭其他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專職技術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職業衛生技術機構從業。
第三十六條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過程控制記錄、現場勘查記錄、影像資料及相關證明材料,應當及時歸檔,妥善保管。專職技術負責人和質量控制負責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規定,加強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全過程管理。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應當為專職技術人員提供必要的個體防護用品。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 發證機關應當加強對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及專職技術人員的監督檢查,重點監督檢查下列內容:
(一)職業衛生專職技術人員是否具備從業能力;
(二)是否按照職業衛生技術服務工作規範開展工作;
(三)出具的報告是否符合規範標準;
(四)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檔案是否完整;
(五)內部質量保證體系檔案是否健全;
(六)實際操作中是否存在違規現象;
(七)依法應當監督檢查的其他內容。
第三十八條 發證機關應當對取得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年進行評估檢查。進行年度評估檢查時,應當徵求服務物件的意見。
第三十九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要求用人單位接受指定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衛生技術服務;
(二)以備案為由,變相設立法律、法規規定以外的行政許可;
(三)採取任何形式的地方保護,限制外地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到本地區開展職業衛生技術服務;
(四)干預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開展正常活動;
(五)以任何理由或者方式向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收取或者變相收取費用;
(六)向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攤派財物、推銷產品;
(七)在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報銷任何費用。
第四十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專家庫專家違反有關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均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舉報。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並依法對舉報進行核查和處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弄虛作假、玩忽職守,未依法履行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認可和監督管理職責的,依法給予處分。
專家庫專家在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技術評審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撤銷其專家庫專家資格,終身不得再擔任專家庫專家。
第四十二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認可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頒發證書,並自發證機關發現之日起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在申請資質、資質延續、接受監督檢查時,採取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的,給予警告,不予頒發證書或者不予延續。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證書的,撤銷其資質證書,並自發證機關撤銷其資質證書之日起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
第四十三條 未取得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質認可,擅自從事職業衛生檢測、評價技術服務的,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千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千元的,並處5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
第四十四條 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機構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及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千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千元的,並處5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取消其相應的資格;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出規定的業務範圍和區域從事職業衛生檢測、評價技術服務的;
(二)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及本辦法履行法定職責的;
(三)出具虛假證明檔案的。
第四十五條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撤銷其相應資質;對相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處理:
(一)洩露服務物件的技術祕密和商業祕密的;
(二)轉讓或者租借資質證書的;
(三)轉包職業衛生技術服務專案的;
(四)採取不正當競爭手段,故意貶低、詆譭其他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
(五)未按照規定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的;
(六)未依法與建設單位、用人單位簽訂職業衛生技術服務合同的;
(七)擅自更改、簡化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程式和相關內容的;
(八)在申請資質、資質延續、接受監督檢查時,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檔案、資料的。
第四十六條 職業衛生專職技術人員同時在兩個以上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從業的,責令改正,對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職業衛生專職技術人員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 已經取得資質認可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不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資質條件的,應當依法撤銷其資質。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所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市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對甲級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行政處罰,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可以委託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實施。
撤銷資質證書由原發證機關決定。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2011年12月31日前,已經依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有關規定取得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證書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換髮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統一印製的資質證書,有效期不變;有效期滿後,需要繼續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資質延續。
第五十條 為煤礦服務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認可及管理另行規定。
第五十一條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認可有關文書的樣式和內容,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統一規定。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職業病危害不包括醫療機構的放射性危害。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