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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電信人員崗位培訓機構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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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電信人員崗位培訓機構管理辦法

民用航空電信人員崗位培訓機構管理辦法

為了規範民用航空電信人員崗位培訓機構的管理,進一步提高民用航空電信人員培訓水平,依據《民用航空通訊導航監視工作規則》和《民用航空電信人員執照管理規則》,制定本辦法。

頒佈單位中國民用航空局

文       號:暫無資訊

頒佈時間:2015-02-02

實施時間:2015-03-0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檔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民用航空電信人員崗位培訓機構的管理,進一步提高民用航空電信人員培訓水平,依據《民用航空通訊導航監視工作規則》和《民用航空電信人員執照管理規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民用航空電信人員崗位培訓機構及其管理。

崗位培訓是使被培訓者掌握從事民用航空通訊導航監視崗位工作的知識和技能而進行的培訓。

第三條 民用航空電信人員崗位培訓機構是由民航局授權從事通訊導航監視崗位培訓的組織機構。符合條件並得到認可的培訓機構,可以進行民用航空電信人員崗位培訓。

第四條 民航局負責民用航空電信人員崗位培訓機構的評估,以及民用航空電信人員崗位培訓機構資質證書的頒發與管理。

民用航空地區管理局(以下簡稱地區管理局)負責本轄區內民用航空電信人員崗位培訓機構的監督與管理。

第二章 培訓機構的申請

第五條 民用航空電信人員崗位培訓機構可對民用航空電信人員進行理論培訓和操作培訓。培訓專案應當至少包含《民用航空電信人員崗位培訓大綱》所列內容。

第六條 民用航空電信人員崗位培訓機構能夠同時培訓的學員人數應不少於25人。

第七條 民用航空電信人員崗位培訓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健全的培訓管理制度;

(二)與開展培訓種類和規模相適應的專職管理人員和教學人員;

(三)固定的、滿足開展培訓種類和規模要求的場地和教學設施;

(四)與開展培訓種類和規模相適應的培訓平臺(含實際操作裝置);

(五)符合崗位培訓大綱要求的教學計劃及教材。

第八條 民用航空電信人員崗位培訓機構詳細配置應滿足附件一要求。

第九條 民用航空電信人員崗位培訓機構應當制定培訓管理手冊,包括學員管理制度、教員管理制度、教學管理制度、考試考核制度、教學設施裝置管理制度、檔案管理制度和培訓質量管理制度等。

第十條 民用航空電信人員崗位培訓機構應當具有 5 年(含)以上開展民用航空電信人員相關專業知識或技能培訓的經歷。

第十一條 申請民用航空電信人員崗位培訓機構的單位應向地區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辦法附件二《民用航空電信人員崗位培訓機構資質申請表》;

(二)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培訓管理手冊;

(三)與申請培訓類別相符且滿足《民用航空電信人員崗位培訓大綱》要求的教學計劃和教材;

(四)與申請培訓類別相符的培訓場地、培訓平臺清單;

(五)培訓機構的組織機構圖,專職培訓管理人員、受聘教員清單;

(六)近五年培訓業績證明材料,材料應能體現培訓組織實施情況及效果;

(七)民航局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及輔助證明材料。

第三章 培訓機構的審定、管理

第十二條 地區管理局對申請材料進行稽核,提出初審意見報民航局,必要時可進行實地考察。

第十三條 民航局組建專家組對民用航空電信人員崗位培訓機構的基本條件和實際培訓情況進行評估,形成評估報告。

評估專家組一般由監察員、院校資深教員、航空電信檢查員以及空管系統通訊導航監視技術專家等人員組成。

第十四條 民航局對評估合格的民用航空電信人員崗位培訓機構頒發資質證書。資質證書有效期為五年,首次頒發證書滿二年進行復核檢查,複核不合格的培訓機構民航局將撤銷其合格培訓機構資質證書。

第十五條 民用航空電信人員崗位培訓機構應當在資質證書有效期滿前 60個工作日向民航局申請複評,複評合格的培訓機構民航局將予以換髮資質證書,到期未提出複評申請及複評不合格的培訓機構民航局將撤銷其合格培訓機構資質證書。

第十六條 民用航空電信人員崗位培訓機構應當保證其與經批准的培訓範圍有關的設施、裝置、機構及人員持續符合本辦法要求。

第十七條 民航局和地區管理局不定期對民用航空電信人員崗位培訓機構開展檢查,對不滿足本辦法要求的培訓機構限期整改,對整改後依然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培訓機構民航局有權撤銷其合格培訓機構資質證書。

第十八條 民航局鼓勵和提倡民用航空電信人員崗位培訓機構積極參與國際組織、多邊機構相關專業培訓活動,開展系統級技術支援等高層次專業培訓活動。

第四章 培訓的組織

第十九條 民用航空電信人員崗位培訓機構應當按照民航局民用航空電信人員崗位培訓相關規定,結合使用者培訓需求、本單位培訓資源情況制定培訓計劃,組織開展培訓,確保培訓質量。

第二十條 民用航空電信人員崗位培訓機構應當在每年11月底前制定年度培訓計劃並報送地區管理局備案。培訓計劃主要內容應包括:培訓專案、培訓規模、招收學員條件、培訓教員、教學時長等。

第二十一條 民用航空電信人員崗位培訓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培訓計劃開展培訓。

第二十二條 民用航空電信人員崗位培訓機構應當按照崗位培訓大綱要求對受訓人員進行考試和考核,併為合格人員頒發培訓合格證。

第二十三條 民用航空電信人員崗位培訓機構應建立培訓質量管理程式,並保證符合本辦法的各項要求,包括培訓過程跟蹤、培訓效果調查、培訓效果評估、改進措施、有關建議等並反饋地區管理局。

第二十四條 民用航空電信人員崗位培訓機構應當妥善儲存培訓記錄和檔案,包含培訓專案,教學計劃,培訓時間,教員名單,受訓人名單,受訓人的考試、考核、評價等記錄以及頒證情況。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在正式組織評估前,目前從事民用航空電信人員崗位培訓的機構可以繼續開展相關培訓。

附件1:

民用航空電信人員崗位培訓機構配置要求

民用航空電信人員崗位培訓機構應當具有滿足培訓要求的配置,本附件第1條“一般要求”為培訓機構應當滿足的基本設施裝置要求。針對培訓平臺、教材、教員等配置要求,在第2、3、4條中進行描述。第5條為培訓機構的選擇性條款。

1.一般要求

1.1 教室環境的要求

(1)教室溫度要能滿足學員舒適地學習;

(2)教室照明應使正常視力範圍的學員能看清教材和教員板書內容;

(3)教室噪音應不影響學員的學習;培訓場所應整潔、通風;

(4)教室應具備充足的空間,保證學員的學習空間不少於每人2平方米;

(5)教室應配備合適的課桌和座椅;

(6)教室應配備必要的教學媒體(如電腦、白板、投影、擴音、錄音、攝像裝置等),顯示裝置成像清晰,聲音裝置音量清晰適中。

1.2 辦公室

為教員和管理人員提供必要的辦公室和辦公裝置。

1.3檔案室

檔案室應當保持良好可用狀態,使用計算機系統儲存的檔案應當建立有效的備份系統及安全保護措施防止未經授權的人員更改。

檔案室空間應足夠,能夠按照規定的時限儲存培訓記錄。

2.實操場地及培訓平臺設施裝置要求

2.1 實操場地要求

(1)實操場地應當與理論教室隔離。

(2)實操場地的面積取決於為每位培訓學員提供的工作區面積,應滿足每個學員的工作區面積不少於 5平方米 ;

(3)每個工作區域應當具有與培訓學員數量相匹配的足夠的、適用的工作臺。

(4)不同專業的實操區域應當有明顯間隔及標識。

2.2 培訓平臺要求

民用航空電信人員崗位培訓機構的設施裝置應當與《民用航空電信人員崗位培訓大綱》(以下簡稱《培訓大綱》)技能要求相匹配,並在實操場地提供相應培訓平臺或同等功能的模擬裝置用於操作練習,平臺或模擬裝置應滿足以下要求:

(1)應具備通訊導航監視專業崗位培訓所需的設施裝置或模擬平臺用於該專業崗位的培訓實操練習。

(2)上述培訓平臺或模擬裝置不應為在用執行保障系統,或對實際執行保障工作產生影響,但應能滿足《培訓大綱》相應專業崗位需求的技能操作練習要求。

(3)在同一平臺上同時進行實操練習的學員人數不超過 5人,並且每位實操教員同時指導的學員人數不得超過 5人。

2.3 實操場地的工具、器材、資料要求:

(1)實操場地的裝置、工具、器材應當按照《培訓大綱》相應專業崗位所需技能內容配備。

(2)所需的工具、器材應當有專門的放置區域,且與實操區域相對獨立。

(3)對於實操過程中所需要的技術資料支援,學員應當能夠方便取閱。

(4)為進入實操場地的所有學員配備相應的勞動安全保護措施。

3.教學計劃與教材

3.1 教學計劃要求

民用航空電信人員崗位培訓機構應按照《培訓大綱》制定教學計劃,教學計劃應當體現教學目標和教學內容,包括培訓專案、課程目標、課程內容和學時分配等。

3.2 教材要求

民用航空電信人員崗位培訓機構應對其培訓類別中包含的每一獨立專業或課程提供培訓教材,培訓教材應當能覆蓋教學計劃內容。

4.專職管理人員和教員

4.1 專職管理人員要求

民用航空電信人員崗位培訓機構要有與開展培訓種類和規模相適應的專職管理人員負責培訓教學管理的組織協調與具體實施工作。專職管理人員數量和培訓規模人數比不小於1:25,並且總數不少於2人。

4.2 教員要求

民用航空電信人員崗位培訓機構要有與開展培訓種類和規模相適應的教員負責教學工作的實施,教員數量應最低保證每5名學員配備1名教員,受聘教員總數不少於10人。教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愛崗敬業,責任心強。

(2)有良好的組織、協調和教學能力。

(3)在相應專業領域具備較為全面的理論知識。

(4)具有較強的業務技能和實際工作能力。

(5)理論教學的教員應具備從事相應崗位工作五年以上,具備民航主體系列航空電信相關專業工程師(中級或與之相當的專業技術職稱)及其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6)技能教學的教員應具備從事相應崗位工作三年以上,具備民航主體系列航空電信相關專業工程師(中級或與之相當的專業技術職稱)及其以上專業技術職稱。通訊導航監視保障服務單位的技能培訓教員應持有相應崗位的有效執照;大專院校的技能培訓教員,每年應保證不少於5個工作日的通訊導航監視服務保障單位教學實踐,並儲存相關記錄備查。

5.民用航空電信人員崗位培訓機構可在必要條件成熟後,開展基於網路平臺的理論教學活動。

附件2:民用航空電信人員崗位培訓機構資質申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