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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評價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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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評價管理辦法

哈爾濱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評價管理辦法

《哈爾濱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評價管理辦法》是為推進我市物業服務行業信用體系建設,促進物業服務企業誠信自律,構建以信用為核心的新型市場監管機制,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物業管理條例》、《企業資訊公示暫行條例》、《黑龍江省住宅物業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製定的。

頒佈單位:哈爾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文       號:哈住建規〔2021〕1號

頒佈時間:2021-03-15

實施時間:2021-04-15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地方規範性檔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我市物業服務行業信用體系建設,促進物業服務企業誠信自律,構建以信用為核心的新型市場監管機制,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物業管理條例》、《企業資訊公示暫行條例》、《黑龍江省住宅物業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哈爾濱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物業管理和服務活動的物業服務企業(包括經營範圍含物業管理或物業服務的企業)的信用評價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信用評價,是指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對物業服務企業在從事物業管理和服務活動中,執行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及行業標準,履行物業服務合同及物業管理方面有關約定,遵守物業管理行業自律準則等行為進行評價的活動。

本市物業服務企業,以獨立法人為單位進行信用評價;外地入市物業服務企業,以在本市設立的分支機構為單位進行信用評價。

第四條 哈爾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市物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工作,指導和監督區、縣(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縣物業主管部門)開展信用評價相關工作。

區縣物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服務企業基礎資訊的稽核及信用資訊的採集、認定、評價和日常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下同)開展信用評價相關工作。

街道辦事處負責本管轄區域內物業專案基礎資訊的稽核工作,按照法定職責指導和監督物業服務企業的日常管理服務活動,採集相關信用資訊。

社群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下同)負責協助街道辦事處做好物業專案基礎資訊的稽核工作和採集相關信用資訊。

第五條 哈爾濱市物業管理協會應加強行業自律管理,做好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管理培訓工作,協助市物業主管部門開展信用評價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信用資訊管理系統

第六條 市物業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建設和維護哈爾濱市智慧物業管理資訊系統(以下簡稱“智慧物業”系統),為物業服務企業信用評價工作提供數字化技術支撐。

“智慧物業”系統根據管理許可權,分別為市物業主管部門、區縣物業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社群居民委員會、物業管理協會、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下同)、業主等各方開通埠,實現信用資訊的錄入、歸檔、管理、查詢、使用、釋出等功能。

第七條 市物業主管部門、區縣物業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社群居民委員會、物業管理協會等有關各方應當根據各自職責,確定專人做好信用資訊的採集、認定、錄入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信用資訊的管理和採集認定

第八條 信用資訊管理應當遵循下列基本原則:

(一)信用資訊的採集遵循“誰監管、誰採集”的原則。物業服務企業的信用資訊由企業自主誠信申報資訊和物業主管部門採集的資訊組成;

(二)信用資訊採集堅持合法、客觀、公正、審慎、準確、及時的原則;

(三)依法維護物業管理和服務活動各方主體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保守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

第九條 物業服務企業信用資訊,主要包括基礎資訊、良好資訊和不良資訊三類,具體內容在“智慧物業”系統中設定。

(一)基礎資訊

1.物業服務企業基礎資訊:主要包括企業名稱、統一社會信用程式碼、註冊地址、辦公地址、法人代表(外地在本市設立的分支機構負責人,下同)、聯絡方式等。

2.物業專案基礎資訊:主要包括專案名稱、專案地址、建成年限、建築面積、專案型別、專案經理、物業服務合同簽訂方及期限、服務及收費標準、共用設施裝置等。

(二)良好資訊

物業服務企業在管理和服務活動中,遵紀守法,誠信經營,獲得的表彰獎勵、取得的創新成果及良好業績等資訊。主要包括:

1.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的表彰;

2.物業主管部門的表彰;

3.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的表彰;

4.物業管理協會的表彰;

5.開展黨建引領物業管理工作;

6.管理服務中取得的創新、創優、先進成果等;

7.主流新聞媒體的宣傳表揚;

8.其他經認定的良好資訊。

(三)不良資訊

物業服務企業在管理和服務活動中,發生的違法違規、失信違約等資訊。主要包括:

1.人民法院、仲裁機構對物業服務企業因存在管理服務過錯,所作出的生效判決或裁決;

2.物業主管部門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對物業服務企業因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3.市、區縣物業主管部門或街道辦事處根據物業服務合同履行、投訴處理和日常檢查等情況,對物業服務企業所作出的書面通報批評、限期整改等;

4.市物業管理協會對物業服務企業因違反有關行業自律準則,所作出書面通報批評等;

5.其他經認定的不良資訊。

第十條 物業服務企業申報的基礎資訊和信用資訊、各級物業主管部門採集和認定的信用資訊,應按要求在“智慧物業”系統中錄入有關檔案、文書、證明、圖片、影音資料等佐證材料。

第十一條 基礎資訊的採集認定。物業服務企業基礎資訊,由物業服務企業通過“智慧物業”系統自行填報,經註冊所在地的區縣物業主管部門複核後予以上傳;物業專案基礎資訊,由物業服務企業通過“智慧物業”系統自行填報,經專案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複核後予以上傳。

基礎資訊發生變更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通過“智慧物業”系統填報變更資訊,按照前款規定經原認定部門複核後予以上傳。

第十二條 良好資訊的採集認定。物業服務企業申報良好資訊的,應在資訊產生30日內,通過“智慧物業”系統自行填報,經註冊所在地的區縣物業主管部門認定後按對應分值予以上傳。

第十三條 不良資訊的採集認定,按照下列途徑進行:

1.街道辦事處在日常監督管理中,對物業服務企業存在的管理服務問題作出限期整改的,由街道辦事處填報,經所在地區縣物業主管部門認定後按對應分值予以上傳。

2.區縣物業主管部門在日常監督管理中,對物業服務企業存在的管理服務問題作出行政處罰、書面通報批評、限期整改的,由區縣物業主管部門填報,經市物業主管部門認定後按對應分值予以上傳。

3.市物業主管部門在日常監督管理中,對物業服務企業存在的管理服務問題作出行政處罰、書面通報批評、限期整改的,由市物業主管部門直接按對應分值予以上傳。

4.區縣級人民法院、仲裁機構及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涉及物業服務企業的不良資訊,由區縣物業主管部門於每年6月30日前和12月31日前分兩次致函各有關部門統一獲取,並按對應分值予以上傳。

5.市級人民法院、仲裁機構及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涉及物業服務企業的不良資訊,由市物業主管部門於每年6月30日前和12月31日前分兩次致函各有關部門統一獲取,並按對應分值予以上傳。

6.市物業管理協會對物業服務企業因違反有關行業自律準則,所作出書面通報批評的,由市物業管理協會填報,經市物業主管部門認定後按對應分值予以上傳。

第十四條 不良資訊的預公示、異議、複核及公佈,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預公示。不良資訊上傳後,將向相關物業服務企業進行預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二)異議。物業服務企業對不良資訊存在異議的,應於預公示期內,向原資訊填報部門提出書面複核申請,並提供相應證據,逾期視為認可。

(三)複核。原資訊填報部門應當自收到書面複核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複核,經核查確屬有誤的,將複核結果上傳認定部門確認,並在5日內予以更正或撤銷;經核查無誤的,維持原認定結果,書面答覆當事人。

(四)公佈。對經預公示無異議或複核無誤的不良資訊,通過“智慧物業”系統正式向社會公開發布。

第十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信用資訊公佈期限如下:

(一)物業服務企業未登出前,基礎資訊長期公佈;

(二)良好資訊、不良資訊公佈期限為2年;

(三)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不良資訊公佈期限屆滿的,將該資訊從信用入口網站、查詢介面撤除刪除,轉入企業電子信用檔案庫儲存,不再對外公示或者提供查詢。

第十六條 涉及企業商業祕密、個人隱私和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保密的信用資訊,不公開發布。

第十七條 信用資訊錄入“智慧物業”系統後,形成電子信用檔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增減、刪除。

第四章 物業服務企業信用評價

第十八條 物業服務企業信用分值滿分為120分。其中:良好資訊加分分值20分,不良資訊扣分基礎分值100分。

第十九條 物業服務企業良好資訊加分累計最高不超過20分,超過20分的,按照20分計算。具體按照《物業服務企業良好資訊採集認定評分標準》(附表1)執行。

第二十條 物業服務企業不良資訊扣分以100分為基礎開始計算,扣至0分為止。具體按照《物業服務企業不良資訊採集認定評分標準》(附表2)執行。

第二十一條 同一行為,被多個不同部門進行獎懲的,其加減分按照最高分計算,不予重複計算。

第二十二條 建立信用修復制度。

(一)物業服務企業對於限期整改事項積極進行改正並消除原有不良行為的,向原資訊採集部門書面提出修復申請,經認定部門確認,按一般不良資訊扣0.2分,並記入電子信用檔案。

(二)物業服務企業對於通報批評事項積極進行改正並消除原有不良行為的,向原資訊採集部門書面提出修復申請,經認定部門確認,修復所扣一半信用分值,並記入電子信用檔案。

第二十三條 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按照得分情況,劃分為AAA、AA、A、B、C五個級別,具體標準如下:

(一)信用得分在90分(含)以上的,信用級別為AAA。

(二)信用得分在80分(含)至90分的,信用級別為AA。

(三)信用得分在70分(含)至80分的,信用級別為A。

(四)信用得分在60分(含)至70分的,信用級別為B。

(五)信用得分在60分以下的,信用級別為C。

第二十四條 物業服務企業具有下列情形的,實行一票否決,信用分值直接扣為0分,列入嚴重失信企業“黑名單”:

(一)未經法定程式,擅自接管物業服務專案的;

(二)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或者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停止物業服務的;

(三)被解聘或者物業服務合同終止後,拒不退出物業管理區域的;

(四)未按照規定辦理交接手續的;

(五)拒不移交有關資料、財物、資產的。

第二十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實行年度評價方式,從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次年重新計算。

市物業主管部門於每年一季度完成上一年度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評價工作,通過“智慧物業”系統最終確定物業服務企業年度信用等級,根據信用得分情況進行排序;並記入企業電子信用檔案,通過“智慧物業”系統向社會發布。

第二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因未能及時申報、提供虛假材料等原因影響信用評價的,由企業自行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七條 市物業主管部門可根據工作實際對信用資訊的具體評價內容、方式和評分標準進行適時調整。

第五章 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措施

第二十八條 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評價結果,作為實施分類監管、物業專案招投標、物業工作評先創優等工作的重要參考依據加以綜合運用。

第二十九條 對於信用等級為AAA的物業服務企業,在同等條件下,自信用等級公佈之日起一年內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一)在政府採購、財政性資金專案安排、公共資源配置等活動中,同等條件下列為優先選擇物件;

(二)物業主管部門、物業管理協會組織實施各類表彰獎勵、評先創優等活動中進行加分,並優先考慮或推薦;

(三)參與物業專案招標時給予5分的信用加分;

(四)倡導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時優先考慮;

(五)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激勵措施。

第三十條 對於信用等級為AA級的物業服務企業,在同等條件下,自信用等級公佈之日起一年內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一)物業主管部門、物業管理協會組織實施各類表彰獎勵、評先創優等活動中進行適當加分或考慮;

(二)參與物業專案招標時給予3分的信用加分;

(三)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激勵措施。

第三十一條 對於信用等級為A級的物業服務企業,在同等條件下,自信用等級公佈之日起一年內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一)正常參與各類市場經營活動;

(二)實施一般性監管,增加檢查頻次。

第三十二條 對於信用等級為B級的物業服務企業,在同等條件下,自信用等級公佈之日起一年內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一)各級物業主管部門列為重點監管檢查物件;

(二)參與物業專案招標時給予減3分的信用減分;

(三)由區縣物業主管部門對其進行約談;

(四)不得參與物業主管部門、物業管理協會組織實施的各類表彰獎勵、評先創優等活動;

(五)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懲戒措施。

第三十三條 對於信用等級為C級的物業服務企業,在同等條件下,自信用等級公佈之日起一年內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一)由街道辦事處將信用資訊通報有關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社群居民委員會,提示信用風險,並可結合具體實際情況向業主大會提出解除物業服務合同或者不再續約的書面建議;

(二)參與物業專案招標時給予減5分的信用減分;

(三)由市物業主管部門對其進行通報批評;

(四)不得參與物業主管部門、物業管理協會組織實施的各類表彰獎勵、評先創優等活動;

(五)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懲戒措施。

第三十四條 建立物業服務企業“紅黑名單”制度。年度信用等級評定為AAA級的物業服務企業,列入誠實守信“紅名單”, 報送市信用管理部門實施聯合獎勵;年度實行一票否決的物業服務企業,列入嚴重失信企業“黑名單”,2年內不得參與物業專案招投標活動,報送市信用管理部門實施聯合懲戒。

市物業主管部門將通過政務網站、行業協會網站、新聞媒體等途徑向社會發布物業服務企業“紅黑名單”,為業主委員會、社會公眾及有關單位提供參考與服務。

業主或物業使用人不得以物業服務企業被列入嚴重失信企業“黑名單”為由,拒絕交納物業管理費或其他物業服務費用。

第三十五條 對於嚴重失信企業按照要求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嚴重失信行為的認定依據被依法撤銷,或者具有其他法定情形,符合法定條件的,將按照相關規定移出嚴重失信“黑名單”。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各級物業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物業服務企業信用評價管理工作中,應當認真履行職責,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洩露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違者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哈爾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1年4月15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5年。《哈爾濱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關於印發<哈爾濱市物業服務企業綜合信用評價管理辦法>的通知》(哈住房綜〔2017〕4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