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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儲備肉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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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儲備肉管理辦法

中央儲備肉管理辦法

中央儲備肉管理辦法是為了加強中央儲備肉管理,確保儲備肉數量真實、質量合格和儲存安全而制定的。
2006年12月20日商務部第10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2007年8月13日商務部公佈,自2007年9月15日起施行。
最新中央儲備肉管理辦法全文包括總則、職責分工、資質管理、在庫(欄)管理、輪換管理等共十一章五十五條。

頒佈單位:商務部,財政部

文       號:財政部令2007年第9號

頒佈時間:2007-08-13

實施時間:2007-09-15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中央儲備肉(以下簡稱儲備肉)管理,確保儲備肉數量真實、質量合格和儲存安全,做到儲得進、管得好、調得動、用得上,有效發揮其作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儲備肉,是指國家用於應對重大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事件、動物疫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引發市場異常波動和市場調控而儲備的肉類產品,包括儲備活畜(含活豬、活牛、活羊,下同)和儲備凍肉(含凍豬肉、凍牛肉、凍羊肉,下同)。
第三條 儲備肉實行常年儲備、定期輪換制度。
第四條 從事儲備肉管理、監督、儲存、加工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五條 商務部負責儲備肉的行政管理,審定儲備肉區域佈局及代儲企業、儲存庫、活畜儲備基地場(統稱承儲單位)和加工企業的資質,對儲備肉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實施監督檢查;負責儲備肉財政補貼的預算編制和資金的申領。
第六條 財政部負責儲備肉財政財務管理,安排和管理儲備肉財政補貼資金,會同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專員辦)監督檢查有關財務秩序和財政補貼資金使用情況等。
第七條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負責按照國家有關信貸政策和儲備肉計劃安排儲備肉貸款,對儲備肉貸款實施信貸監管,確保資金安全。
第八條 商務部委託的操作單位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組織實施儲備肉入儲、加工、更新輪換及動用工作,負責儲備肉日常管理和臺賬系統的建設、執行與維護,及時上報儲備肉業務、財務報表和報告,並提出儲備肉計劃安排建議。
第九條 商務部委託的質檢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衛生質量安全標準組織實施儲備肉公證檢驗和全程衛生質量安全監控工作,出具公證檢驗報告,並對檢驗結果負責,確保檢驗結果真實、準確。
第十條 承儲單位負責儲備肉在庫(欄)管理工作,接受有關部門和單位監督;嚴格執行儲備肉計劃等有關管理規定,及時報送儲備資訊業務、財務報表和報告;在規定的保管期限內確保儲備肉數量真實、質量合格及儲存安全,及時辦理儲備肉財政補貼申領等有關事項。
第十一條 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xx兵團商務主管部門應支援和配合儲備肉管理工作,按有關要求擇優推薦承儲單位和加工企業,督促承儲單位和加工企業及時落實儲備肉計劃。

第三章 資質管理

第十二條 商務部對承儲單位和加工企業實行資質審定和動態管理制度。
第十三條 代儲企業應具備下列條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肉類行業企業;具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範要求的全資儲存冷庫、活畜儲備基地場(以下簡稱基地場),或持有儲存冷庫、基地場所在企業5%以上股份;地方代儲企業與基地場(分公司除外)必須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具有組織、管理基地場的能力及穩定的銷售網路,能夠承擔儲備肉的安全責任;自身及基地場財務狀況良好,具有較好的商業信譽、較強的抗風險能力和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資產負債率低於70%。
儲存冷庫應符合中央儲備凍肉儲存冷庫有關資質標準。牛羊肉儲存冷庫應是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確認的清真庫。冷庫儲存能力在3000噸以上。
基地場應符合中央儲備肉活畜儲備基地場有關資質標準。
第十四條 儲備凍肉加工企業應具備下列條件:凍豬肉加工企業應依法取得生豬定點屠宰加工企業資格,具備《生豬屠宰加工企業資質等級要求》(SB/T10396-2005)規定的四星級以上(含四星級)的資質條件,產品質量應符合《分割鮮、凍豬瘦肉》(GB9959.2-2001)要求;凍牛、羊肉加工企業應符合《畜類屠宰加工通用技術條件》(GB/T17237-1998)及《牛羊屠宰產品品質檢驗規程》(GB18393-2001)的要求,凍牛肉產品質量符合《鮮、凍分割牛肉》(GB/T17238-1998),凍羊肉產品質量符合《鮮、凍胴體羊肉》(GB9961-2001)。
第十五條 具備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條件的中央企業(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和加工企業直接向商務部申請審定承儲或加工資質。其他企業通過當地商務主管部門逐級向上申請審定承儲資質。
第十六條 商務部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依照本辦法規定對申報承儲單位和加工企業進行資質審定,公佈取得資質的承儲單位和加工企業名單。
第四章入儲管理
第十七條 商務部根據佈局合理、成本和費用節省、便於集中管理和監督的原則,選擇儲備肉承儲單位和加工企業。
第十八條 根據儲備肉儲存規模、品種結構和市場調控工作需要,商務部會同財政部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向操作單位、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xx兵團商務主管部門下達儲備肉入儲計劃,並抄送財政部駐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專員辦、質檢單位和承儲單位。
第十九條 儲備凍肉加工和入庫原則上實行招標採購辦法和送貨到庫制,採購上限價由商務部、財政部確定,操作單位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十條 儲備活畜每噸分別按活豬20頭、活牛6頭、活羊60只折算。儲備存欄活畜體重,活豬在60公斤以上,活牛在400公斤以上、活羊在20公斤以上。
第二十一條 承儲單位根據儲備肉入儲計劃向操作單位提供銀行出具的擔保證明,或以資產抵押,或繳納保證金。儲備凍肉資產抵押或保證金標準為入庫成本的1%,儲備活豬、活牛、活羊資產抵押或保證金標準,每頭分別為40元、130元、13元和10元、30元、3元。
第二十二條 操作單位根據儲備肉入儲計劃與承儲單位簽訂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等事項。自合同簽訂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辦妥資產抵押、擔保手續或足額交付保證金,並按計劃入儲。
第二十三條 操作單位和承儲單位應按時落實儲備肉入儲計劃。儲備凍肉入庫數與入儲計劃的差異不得超過1%。未經商務部、財政部同意,不得調整更改計劃或拒絕、拖延執行。操作單位應及時將儲備肉入儲計劃執行情況報商務部、財政部,並抄送中國農業發展銀行。
第二十四條 因承儲單位沒能按照規定完成儲備計劃需進行規模內調整計劃的,由商務部會同財政部調減或取消其儲備計劃;因突發事件等特殊情況需超規模緊急收購儲備肉的,由商務部會同財政部視情況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在庫(欄)管理

第二十五條 儲備肉實行專倉(專垛)或專欄儲存、專人管理、專賬記載和掛牌明示,確保賬賬相符、賬實相符、質量良好和儲存安全。
第二十六條 承儲單位不得擅自動用儲備肉,不得虛報儲備肉數量,不得自行變更儲備凍肉堆碼庫、垛位和活畜飼養專欄。
第二十七條 在庫(欄)儲備肉由北京市專員辦監督操作單位通過招標方式統一辦理財產保險。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企業和個人不得以儲備肉對外進行質押、擔保或者清償債務。承儲單位進入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程式時,應立即書面告知操作單位,操作單位應及時報告商務部。
第二十九條 操作單位和承儲單位依照本辦法及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內部各項管理制度,嚴格在庫(欄)管理。承儲單位應加強儲備肉日常管理,發現問題,及時報告操作單位,操作單位應提出處理意見並及時報告商務部、財政部。

第六章 輪換管理

第三十條 承儲單位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儲備肉輪換。凍豬肉原則上每年儲備3輪,每輪儲存4個月左右。凍牛、羊肉原則上不輪換,每輪儲存8個月左右。活畜原則上每年儲備3輪,每輪儲存4個月左右。
第三十一條 儲備凍豬肉由操作單位按計劃組織承儲單位及時輪換。儲備活畜應根據育肥情況適時輪換。
第三十二條 儲備肉輪出後,承儲單位應按計劃及時、同品種、保質、等量輪入。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輪入的,須報商務部、財政部批准同意,否則按擅自動用儲備肉處理。
第三十三條 操作單位應對承儲單位的輪換情況進行督促和檢查,並將有關情況報商務部、財政部,抄送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所在地專員辦。

第七章 出庫(欄)和動用管理

第三十四條 操作單位根據儲備肉出庫(欄)計劃,組織承儲單位按時出庫(欄)。
第三十五條 儲備凍肉出庫採取公開競賣、就地銷售或者商務部和財政部批准的其他方式進行。公開競賣底價由商務部商財政部確定,操作單位組織實施,實行到庫提貨制;就地銷售按結算價格對承儲單位包乾,由其自行銷售。結算價格原則上由當地專員辦參照當地市場批發價格和品質差價核定。
第三十六條 儲備活畜出欄由承儲單位根據計劃自行組織。
第三十七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商務部提出動用儲備肉計劃,商財政部後及時下達動用品種、數量、價格和使用安排:
(一)發生重大自然災害、事故災難、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突發社會安全事件等其他突發事件;
(二)全國或者部分地區肉類市場出現異常波動;
(三)其他需要動用的情形。
第三十八條 動用儲備活畜的結算價格,原則上按基地場所在省級行政區域平均飼養成本確定。動用儲備凍肉的結算價格,參照入庫成本、品質差價隨行就市,並經當地專員辦核定。
第三十九條 操作單位應及時落實儲備肉動用計劃,並將執行情況上報商務部、財政部,並抄送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和所在地專員辦。任何單位、企業和個人不得拒絕執行或者擅自改變儲備肉動用計劃。

第八章 質量管理

第四十條 儲備肉應符合國家有關衛生質量安全標準。儲備凍肉應在入庫前30天內生產。
第四十一條 質檢單位應在收到商務部委託檢驗通知後,依據國家儲備肉質量公檢有關規定在儲備活畜出欄前完成公證檢驗;依據國家儲備凍肉質量公檢有關規定在儲備凍肉入庫時進行公證檢驗。
第四十二條 質檢單位應向承儲單位出具檢驗報告書;同時,將儲備肉公證檢驗結果報告商務部,抄送財政部。商務部應對儲備肉質量情況進行抽查。
第四十三條 承儲單位如對公證檢驗結果有異議,應在7個工作日內向商務部反映,商務部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九章監督檢查
第四十四條 商務部建立儲備肉監測系統,對承儲單位的基本情況、儲備肉動態管理資訊和活畜及其產品、飼養原料市場資訊進行管理監控。操作單位、承儲單位應建立計算機儲備肉臺賬,按有關規定通過臺賬系統及時向商務部、財政部、操作單位和所在地專員辦報送有關資訊。
第四十五條 建立儲備肉月份統計報表制度。操作單位應在每月後的5個工作日內編制《中央儲備肉進銷存月份統計報表》,及時報送商務部、財政部、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並抄送所在地專員辦。
第四十六條 商務部、財政部按照各自職責,對儲備肉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七條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應按照信貸政策有關規定,加強對儲備肉貸款的信貸監管,並將監管情況通報商務部、財政部,抄送操作單位。
第四十八條 專員辦對承儲單位執行儲備肉收儲、輪換、動用、管理等情況進行檢查,並將檢查情況上報財政部,抄報商務部、中國農業發展銀行。
第四十九條 操作單位應對承儲單位執行儲備肉計劃等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重大問題應報請商務部、財政部處理。
第五十條 承儲單位對商務部、財政部及專員辦、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和操作單位的監督檢查,應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十章 罰則

第五十一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企業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和《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等有關規定給予處理、處分。
第五十二條 操作單位和質檢單位違反本辦法的規定,由商務部商財政部給予警告,並責令其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扣撥其管理費和公證檢驗費補貼,直至取消其業務操作和公證檢驗單位資格。
第五十三條 加工企業和承儲單位違反本辦法的規定,由有關部門責成其限期改正,並按規定予以處理。其違法違紀所得由財政部或專員辦按有關規定收繳。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由商務部、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7年9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