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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中央級預算管理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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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中央級預算管理辦法(試行)

水利部中央級預算管理辦法(試行)

為規範水利預算資金管理,強化預算執行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實施條例》以及國家關於違反財政法規處罰規定等規定,並結合水利行業特點,制定本辦法。

頒佈單位:水利部

文       號:暫無資訊

頒佈時間:2004-03-10

實施時間:2004-03-10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檔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水利預算資金管理,強化預算執行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實施條例》以及國家關於違反財政法規處罰規定等規定,並結合水利行業特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水利部本級、部直屬行政事業單位以及按事業單位管理的社會團體(以下簡稱各單位)所有收支的預算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水利部中央級預算由各單位預算組成,各單位預算由其本級預算及所屬單位預算組成。

第四條 預算管理的基本原則:

(一)綜合預算,收支平衡。所有收支(包括預算內、外收支)都要編入預算統一管理,統籌安排,量入為出,不編赤字預算。

(二)合法真實,公平透明。編制預算要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財務規章制度,測算方法科學合理、收支資料真實可靠;預算安排要及時、細化,具體落實到預算單位和專案;基本支出逐步實行“定員定額”管理。

(三)統一管理,分級負責。各單位預算在單位負責人的統一領導下,實行財務部門歸口管理,相關部門分工、協作配合,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各單位對本單位預算的真實性、合法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主管單位對下一級單位的預算管理負監管責任。

(四)嚴肅紀律,追蹤問效。各單位要嚴格按批覆的預算執行,並實行預算責任追究制度,對預算的執行過程和完成結果進行追蹤問效,不斷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五條 預算管理的基本任務是:貫徹執行國家有關預演算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加強預算管理的各項基礎工作,確保預算基礎資料、資料合法、真實、完整;依法編制、報送、稽核、批覆預算;嚴格執行批覆的預算,按法定程式調整預算;加強預算資金管理使用的監督檢查,追究違反預演算法律、法規、制度行為的責任;對預算資金使用追蹤問效,加強預算資金效益的考核分析工作,提高預算資金使用效益。

第六條 各單位應加強預算管理組織機構建設,不斷提高人員素質,保障預算編制、批覆、執行、預算資金使用效益分析與監督檢查等預算管理工作的有序開展,促進預算管理水平不斷提高。

第二章 預算管理的職責

第七條 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進行預算管理,單位負責人對預算資金的使用管理負全面責任,主管領導負直接領導責任。單位內部有關職能部門各司其職、各負其責。

第八條 各級單位預算管理主要職責:

(一)各級主管單位的職責是貫徹執行國家有關預演算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制定本級及所屬單位預算管理的制度辦法;組織、開展預算管理基礎工作,負責建立和完善單位基本情況的動態資料資料庫和專案庫,收集、整理有關預算管理工作資訊;編制、稽核、彙總、批覆本級及所屬單位預算,稽核預算調整方案;監督檢查所屬單位預算執行和專案實施情況,對預算資金追蹤問效,發現問題按規定的程式及時處理。

(二)基層預算單位的職責是貫徹執行國家有關預演算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水利預算規章制度;建立健全單位內部預算管理制度;做好單位預算管理的基礎工作,建立和完善單位基本情況資料庫和預算專案儲備庫,收集、整理有關預算管理工作資訊;及時編報本單位預算,嚴格執行批覆的預算,具體辦理各項預算資金支出,提出預算調整事宜;分析、總結預算執行情況等。

第九條 各單位內部職能部門的預算管理主要職責:

(一)財務部門的職責是統一管理、協調單位預算管理的具體工作,綜合平衡單位預算收支。主要包括研究、提出預算管理規章制度;負責預算管理基礎資料收集、整理,建立和完善單位預算基本資料動態資料庫、專案庫;稽核所屬單位及有關業務部門提出的預算申請;提出年度預算收支總體規模、預算支出重點及預算安排建議;具體組織預算編制、批覆、執行、調整,分析、總結預算執行情況,開展專案績效考評,監督資金使用等。

(二)其他業務部門的職責是協助辦理預算管理涉及本部門職責範圍內事項。主要包括稽核確定單位職責、工資、津貼、補貼等標準;提供機構人員編制、實有人數與結構狀況、資產、資源佔用使用情況以及預算管理涉及到的實物工作量等基礎資料資料等,並對提供上述資料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研究提出專項事業發展規劃和專案建議,對專案進行可行性研究及效益分析,為預算編制提供專案儲備並對專案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協助辦理預算管理涉及本部門職責範圍內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預算的組成

第十條 各單位預算由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組成。

第十一條 收入預算包括財政撥款、預算外資金收入、其他收入。

其他收入主要指上級補助收入、事業收入、經營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其他收入等。

水利行業的其他收入專案除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外,主要有:勘測設計收入,工程監理收入,委託實驗收入,諮詢服務收入,技術服務收入,培訓收入,水費收入,醫院療養院收入,生活服務收入,印刷出版收入,固定資產出租、轉讓收入,投資收益,利息收入,捐贈收入等。

第十二條 預算支出包括基本支出、專案支出、經營支出、上繳上級支出、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等。

第十三條 基本支出預算是各單位為保障機構正常運轉、完成日常工作任務而編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計劃,包括人員經費支出和日常公用經費支出。

第十四條 專案支出是各單位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或事業發展目標,在基本支出預算之外編制的年度專案支出計劃,包括行政事業類專案支出、基本建設類支出和其他類專案支出。

行政事業類專案,是指中央級行政事業單位由行政事業費開支的專案。主要包括專項計劃專案、專項業務專案、大型修繕專案、大型購置專案、大型會議專案和其他專案。

第四章 預算的編制

第十五條 各單位所有收入、支出必須納入一本預算,各單位預算要從所屬基層預算單位逐級編制、稽核、彙總。

第十六條 預算編制的依據:

(一)有關法律、法規以及財政、財務規章制度、政府預算收支科目以及各專項經費管理辦法;

(二)國務院和財政部門對年度預算編制工作的方針、政策和工作佈置;

(三)行業技術標準、定額、工作規範;

(四)國家編制主管部門核定的機構、職責與人員編制,單位實有人數、佔用的資產、資源情況,經批准的行業規劃、事業發展計劃,單位年度中心工作任務;

(五)以前年度預算執行情況、本年度預算收支變化因素等。

第十七條 預算編制的準備工作:

(一)組織、開展預算管理法規的學習與研究,完善單位內部預算管理制度,規範預算管理機制。

(二)充分蒐集、準備預算基礎性資料。包括:

1.單位的機構和人員編制數、實有數和人員結構、資產、資源的佔用與使用情況等。

2.部門、單位業務工作基本情況,發展方向、目標,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與方案、經費預算及效益預測等。

(三)分析單位財務收支和工作任務等情況,根據有關政策、制度規定的開支範圍和開支標準,按基本支出的內容,測算人員經費和日常公用經費定額。

(四)結合單位職責履行需要,制定本單位事業發展計劃,提出專案規劃,對專案開展前瞻性研究、科學論證,經遴選排序,建立和完善預算專案庫並實行滾動管理。

(五)結合上年預算執行情況,分析財務收支、業務活動和有關變化,找出影響本期預算的有關因素,以及年度工作計劃對預算的要求,預測總體收支規模,提出預算支出的重點與安排建議。

(六)根據財政部門預算編制工作的部署,按照有關規定與要求,結合本部門、本單位的實際情況,組織業務培訓,具體佈置本部門、本單位預算編制工作。

第十八條 收入預算的編制。各單位在分析近年收入情況和下一年度增減變動因素基礎上,按照收入來源,依法、合理、完整、穩妥地逐項測算編制預算收入,不得人為低估、隱瞞收入。各項收入預算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動。

(一)財政撥款收入。按國家編制主管部門核定的機構職責、人員編制和實際人數、佔用的資產情況、完成年度中心工作任務和事業發展需要、核定的定額標準,結合國家財政承受能力測算編制、申請財政撥款。財政部門或上級部門(單位)財政撥款預算控制數下達後,應嚴格按下達的內容和金額編入預算,未經允許不得改變。如下達的專案預算控制數在金額和內容上與建議預算不符的,應按控制數對專案進行調整,並在說明中詳細說明。

(二)預算外資金收入。按國家規定的徵收範圍和徵收標準,分析影響收入變化因素,合理測算編制。

(三)其他收入。根據上年預算執行情況,結合水利行業的特點和其他相關因素,分析單位現有的人才、技術和裝置條件以及國家政策、市場環境等影響,按來源逐項測算、編制。

第十九條 基本支出預算的編制。

(一)各單位編制的支出預算要優先保障國家統一政策規定的開支範圍和開支標準的在職人員工資、津貼、補貼、離退休人員費用、機構正常運轉的支出需要。

(二)人員經費支出應按照國家政策規定的工資、津貼、補貼等標準和適用範圍,依據經批准的編制內實有人數及人員結構等情況,按預算支出科目內容規定逐項計算編列。對於國家統一政策規定以外的獎金、津補貼等其他工資性支出不得用財政撥款收入彌補。離退休費用應根據國家統一規定標準,按人員結構、適用範圍測算、編制。

(三)日常公用經費支出按預算支出科目逐項測算、編列。有支出定額標準的,按定額標準計算編列,沒有支出定額標準的,可結合有關規定和實際情況測算編列。

(四)除財政部另有規定外,財政部門或上級部門(單位)下達的預算控制數額及財政撥款補助數額在各“類”級科目之間不得調整,基本支出的人員經費和日常公用經費數額不得調整。各單位可根據國家有關制度規定的開支範圍、標準和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在基本支出人員經費和日常公用經費各自的“目”級預算科目之間,自主編制本單位的基本支出預算。

(五)基本支出預算逐步按“定員定額”編制。

第二十條 專案支出預算的編制。

(一)編報的專案要符合國家有關法規、方針政策和財政資金支援的方向、範圍,充分體現單位職責履行、中心工作任務完成和事業發展需要,有明確的專案目標、組織實施計劃和科學合理的專案預算,並經充分的研究和論證。

(二)編報的專案應按財政部統一制定的專案申報書格式和要求分新增專案和延續專案兩種不同屬性編制。

1.新增專案是指本年度新增的需列入預算的專案。新增專案必須填報專案申報書有關內容並附相關材料。其中:新增專項業務專案、大型修繕專案、大型購置專案中預算數額較大且專業技術複雜的單臺購置專案、批量購置的同類項目以及其他需要進行可行性研究論證專案,選擇填列專案申報書(甲)並附相關材料;其他新增專案選擇填列專案申報書(乙)。

2.延續專案是指以前年度預算批准的本年度預算中繼續安排的專案。延續專案選擇填列專案申報書(乙)。延續專案中專案計劃及專案預算沒有變化的,可以不再填寫“專案申報書”;專案計劃和專案預算髮生較大變化的,需重新填寫“專案申報書”並附相關材料。

(三)加強專案的論證、稽核和篩選,對符合規定與要求的專案,按預算收支科目類(款)進行歸集,分輕重緩急、排列先後順序申報。

(四)各主管單位不得編制和承擔超出自身業務職責範圍之外,本應由所屬單位編制承擔的專案。

(五)基本建設投資、科技三項費用、水利建設基金、庫區建設基金等專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本辦法規定的原則進行管理,納入部門(單位)預算。

第二十一條 經營支出應根據收入測算情況、收入與支出的配比關係、合同或協議規定的內容和支出需要等情況,穩妥地測算、編制,準確反映經營收支結果。

第二十二條 預計的上一年度預算結餘和因預算收入小於預算支出而用本單位事業基金彌補收支的差額,應按規定編入預算草案。

第二十三條 嚴格按照政府採購有關法規規定和支出預算,對列入政府採購範圍和限額規定標準的採購品目或專案編制政府採購預算。編報的政府採購預算中,如有利用財政性資金購置小汽車的,必須提供符合國家有關配置標準和資金來源的證明檔案,並進行詳細說明。

第二十四條 各單位應按規定的內容和格式等規定編報預算報告。預算報告的內容應包括:

(一)預算編制說明。主要說明單位基本情況和年度中心工作任務,預算編制的依據、原則和方法,預算收支的總體情況與各經費專案的具體測算編制說明,預算專案的預期目的、內容及詳細的預算方案,專案實施的措施與效果,以及預算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及建議。

(二)預算報表。

(三)申報專案的文字和按要求應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章 預算的報送、審查與批覆

第二十五條 預算編制管理採取“二上二下”的工作程式。

(一)預算建議(“一上”):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合理預計非財政撥款收入及支出規模,提出預算總規模和財政撥款數建議,形成本單位年度建議預算,經逐級稽核、彙總後形成水利部年度部門建議預算,報送財政部。

(二)預算控制數下達(“一下”):根據財政部核定的預算控制數,水利部下達各單位預算控制數,並由各主管單位逐級分解下達預算控制數到基層預算單位。

(三)預算草案(“二上”):各單位根據下達的預算控制數,以及測算的非財政補助收入與支出數,編制形成本單位預算草案,並在規定的時間內逐級稽核、彙總後形成水利部部門預算草案,報送財政部。

預算批覆(“二下”):根據財政部批覆的預算,水利部和各級主管單位在規定的時間內逐級批覆所屬單位預算到基層預算單位。

第二十六條 預算的報送:

(一)各單位要按規定的格式、時間和方式等要求報送建議預算和預算草案報告;

(二)預算報告應由預算編制人、財務負責人、單位負責人簽章並加蓋單位印章後,正式行文報送。按規定必須報送電子文字等其他介質檔案的,應同時報送;

(三)預算報告採用專人報送或其他能保證及時送達的方式。對於時間要求緊急並不涉及保密要求的,各單位可按要求先報送電子文字,並在事後及時報送正式檔案。

第二十七條 各主管單位要加強對所屬單位報送預算的審查。審查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是否按規定的格式、時間和方式報送,是否簽章齊全、規範行文;

(二)預算表格和相關材料是否齊全,數字勾稽關係是否準確;

(三)各項收入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收入專案,各項支出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開支範圍與標準,是否按規定使用預算科目,預算規模和財政撥款是否符合財政部門和上級下達的預算控制數,是否有應納入預算而未納入的收支;

(四)專案申報文字是否符合規定的格式和填報要求,專案的申報依據是否真實可靠,是否有明確的專案目標和組織實施計劃,專案預算是否合理,專案效益如何,以及專案申報是否按要求進行了排序等;

(五)是否符合其他有關規定和要求。

對於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主管單位應提出審查意見並要求編報單位重新編制報審。由此造成不良後果的,由該編報單位自行負責。

第二十八條 各單位應按規定及時分解預算指標,及時批覆所屬單位預算。

(一)各主管單位應按國家相關政策和標準並在規定時間內及時將預算控制數指標全部分解下達到本級和下屬單位,不得預留待分配,不得越權調整預算指標。

(二)水利部根據財政部門批覆的預算,在15日內批覆所屬二級單位預算;各單位在接到預算批覆後15日內批覆本級和下屬一級單位預算;各單位的預算批覆方案在預算批覆後5個工作日內報上級部門(單位)備案。

(三)水利部和主管單位批覆的預算與本單位上報的預算草案發生調整的,各單位應按批覆的預算進行調整後執行。

第六章 預算的執行與調整

第二十九條 各單位預算在單位負責人統一領導下,由財務部門組織執行。

第三十條 預算年度開始後,預算草案批覆前,各單位可結合本年預算草案,參照上一年同期的預算支出情況申請、安排支出。預算草案批覆後,按照批覆的預算執行。

第三十一條 各單位要按收入的來源渠道不同,正確區分收入類別,確保各項預算收入及時、足額實現,並依法按預算批覆的經費科目、內容和程式等及時入賬,不得隱瞞、坐支。

(一)財政撥款收入的請撥,要按批覆的預算科目、內容、程式及專案實施進度等,經用款單位申報財政國庫用款計劃,並按批覆的用款計劃領撥、使用資金。

(二)按規定上繳的預算收入要及時、足額上繳國庫,應上繳財政專戶的收入要及時、足額上繳財政專戶,並嚴格按“收支兩條線”管理,不能直接作為事業收入處理。財政撥付本單位使用的預算外資金,應及時計入單位事業收入,並按預算批覆的支出內容、規定的開支範圍與標準使用。

(三)其他收入要確保收入實現進度,及時分析預算收入計劃執行動態,發現問題並採取有效措施及時解決。

第三十二條 各單位必須嚴格執行批覆的支出預算和規定的財務開支標準,貫徹“勤儉辦一切事業”方針,建立健全資金的申請、撥付與使用管理制度,嚴格控制預算支出,努力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三條 納入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試點的單位和專案,要按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的有關規定與要求,在投資計劃和支出預算批覆、下達後,根據投資計劃與預算批覆、下達情況,結合工作任務安排與專案建設進度需要,按規定的支出用途等及時辦理用款支付手續。對非國庫集中支付資金的支付,要按“保證重點,兼顧一般”的原則,結合資金實際到位情況,按規定的程式和手續及時、足額支付。

第三十四條 基本支出在批覆的預算範圍內,按規定的開支範圍和標準執行。人員經費遵守各項財務制度和費用開支標準,按實際人數、工資結構,以及相應的計提基數與比例辦理支出;公用經費結合單位工作計劃和事業任務完成情況,保障機構正常運轉、職責履行,以合法、真實有效原始憑證列支。

第三十五條 專案支出要按批覆的專案支出預算,在規定的用途和範圍內結合專案實施進度,撥付和使用資金,並保證專案資金專款專用。

第三十六條 因業務需要由多個單位協作完成的專案,專案承擔單位可與協作單位通過合同、協議明確工作任務內容、工作量及金額,按合同、協議辦理預算支出。但對於有上、下級預算隸屬關係的,不得以合同、協議名義轉撥專案預算經費。

第三十七條 各單位有關預算資金的合同、協議必須先經過財務部門稽核。財務部門合同稽核的主要內容是:

1、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和部門有關財經法律法規、規章;

2、合同收支是否符合年度預算;

3、合同內容是否有可能對本單位未來經濟利益造成重大不利影響等。

第三十八條 各單位要嚴格遵守水利預算資金的使用管理及核算制度、辦法規定,按規定的程式、手續辦理各項支出,加強資金流轉各環節的財務監督。

(一)經辦人審查。經辦人要對支付憑證是否符合預算安排及其合法性、真實性、手續的完備性進行審查。專案或合同(協議)資金的支付,還應按專案實施情況或合同(協議)規定的內容與支付方式等,履行相應的手續或取得相應的支付憑證。

(二)財務等有關部門稽核。經辦人審查無誤後,報單位有關業務部門和財務部門負責人稽核。

(三)單位主管領導核准簽字。

(四)財務部門根據預算安排及單位領導批示辦理款項撥付手續,對於不符合預算安排及各項審批手續不全的預算支出事項,財務部門不得辦理支出。

第三十九條 各單位預算執行中,不得發生下列行為:

(一)擅自擴大支出範圍、提高開支標準;

(二)辦理無預算、超預算支出;

(三)用專案預算資金安排基本支出;

(四)用財政性資金進行對外投資(包括購買債券、股票等);

(五)用財政撥款安排自籌基建支出;

(六)偽造、變造虛假合同或發票騙取預算資金;

(七)採取各種手段虛列支出等。

第四十條 各單位必須按照政府採購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批覆的政府採購預算,開展政府採購工作。

第四十一條 各單位應加強預算執行情況的總結與分析,對預算執行中發現的問題及時提出處理意見或改進措施。

預算執行情況分析的主要內容包括:單位取得收入的來源、總量、結構、潛力,支出的總量、結構、範圍、標準和效益,各項收支預算的實際執行進度與事業任務和工作計劃進度是否協調,影響收支預算執行的因素、影響程度及解決措施,資金的使用效益等。

第四十二條 建立預算執行情況報告制度。各單位要按規定的格式、內容和要求,按期向水利部報告預算執行情況。預算執行情況報告包括定期報告和專項報告。

(一)定期報告。定期報告是反映各單位在一定時期內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包括季度報告和年度報告。定期報告的內容應包括:預算批覆情況,本期財務收支情況,專案建設與實施進度及支出情況,政府採購預算執行情況,預算執行中反映出的主要問題與採取的措施,預算執行情況表等。

(二)專項報告。專項報告是按水利部的規定與要求報送的專門或重要事項的報告。

(三)報告的報送形式與時間要求。季度報告在季度終了20日內,一式一份(附資料盤)報送水利部(報表格式另行印發);年度報告隨同單位年度財務決算報告一式一份(附資料盤)報送。專項報告按具體規定的要求報送。

第四十三條 預算一經批覆,一般不予調整。單位預算執行過程中,遇以下特殊情況可辦理預算調整:

(一)財政撥款收入和從財政專戶核撥的預算外資金的調整。因國家政策、行政工作任務和事業計劃有較大變動,或遇發生重大自然災害等,對單位收支預算影響較大時,由單位提出申請預算調整報告逐級報水利部稽核、彙總,經財政部批覆後執行。

(二)非財政性收支預算的調整。單位非財政撥款收入增加或減少、需要調整預算收支的,按照預算收支平衡的原則,由單位提出正式申請預算調整報告逐級報水利部稽核彙總,經財政部批覆後執行。

(三)單位預算的劃轉。由於單位變更或行政隸屬關係的變化,需調整預算的,由主管單位提出預算劃轉方案,報水利部稽核並報經財政部批准後執行。

(四)對於上年實際結餘與預算編制時預計的結餘不同的,各單位可根據財政部國庫管理部門認定的額度或批覆的上年決算數自行調整上年結餘數,並相應調整支出預算。

第四十四條 各單位預算調整報告原則上於每年10月31日前報水利部。預算調整報告應列明預算調整的理由、專案、數額、措施,預算調整表,以及其他說明。

第四十五條 如遇自然災害、發生事先難以預料的情況等確需申請財政補助的,有關單位應按財政部《關於印發申請經費報告格式的通知》(財預[2000]113號)的規定與要求提出申請。對不符合規定的經費申請,水利部不予受理。

第四十六條 對於財政部門、主管單位追加、調減財政性資金補助而造成的預算調整,水利部、主管單位根據有關檔案的要求,及時將預算收支指標分解下達所屬單位,有關單位相應調整本單位年度預算。

第七章 預算的監督檢查和專案績效考評

第四十七條 各單位要加強單位預算管理全過程的監督檢查與分析,並就預算管理中出現的問題,及時採取處理措施予以糾正。

第四十八條 預算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對預算編制的監督檢查:包括預算的編制是否符合國家的法規、方針政策和財務制度的規定,是否體現單位職責履行和中心工作任務完成的需要,收入預算是否積極可靠,支出預算是否貫徹了綜合預算、統籌安排,保證重點、兼顧一般的原則,預算編制是否收支平衡、數字準確、內容完整、說明清楚,是否按規定的程式與要求編報。

(二)對預算執行的監督檢查:預算收入是否依法按計劃實現,收支預算進度是否與單位行政工作任務和事業計劃相適應;各項應納入單位預算的收入是否納入單位預算,有無隱瞞預算收入等問題;各項收費是否符合規定的範圍和標準收取,應繳財政預算和財政專戶的收入是否按規定及時、足額上繳,並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各項支出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制度、辦法規定;是否按預算管理規定和批覆的範圍、內容辦理支出;預算執行過程中所發生的追加、減少事項是否符合規定的要求;專案實施進度與資金的使用是否一致,專案完成後專案單位是否組織驗收,資金使用效益如何;有無違反政府採購和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有關規定,違規使用資金;預算資金的請領撥付是否及時,以及年度財務決算報告是否真實、準確、完整,並及時報審等。

(三)其他方面的監督檢查:是否建立了單位內部預算管理制度,預算管理各環節的檔案、資料是否齊全、完整等。

第四十九條 各單位要根據監督檢查情況,加強研究與分析並寫出監督檢查總結報告。對發現的問題,要區分不同情況、不同性質,分別提出不同的處理意見或改進措施,各主管單位要督促有關方面認真、及時地整改,並對違反預算管理行為進行處理。

第五十條 各單位應建立績效考評制度,對專案執行情況進行全面總結,追蹤問效,不斷提高專案資金的使用效益。

第五十一條 專案績效考評按“統一組織、分級實施”的管理方式,由水利部統一組織,各單位分級實施。

第五十二條 各單位應編制本單位專案評價計劃,對本單位的專案開展績效考評工作,並將評價報告報上級預算主管部門。水利部或由水利部委託有關單位對專案評價情況進行定期抽查。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的,要追究單位和有關人員的責任:

(一)虛報支出預算,隱瞞截留收入,騙取財政撥款;提供虛假資料、虛假財務報告,偽造、變造虛假合同、發票,以及其他違反財政法規行為的,按國家有關違反財政法規處罰規定追究責任單位(部門)、單位(部門)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二)不按批准預算執行,辦理無預算、超預算支出,擅自改變預算資金的性質和使用範圍,用財政撥款收入安排自籌基建支出、用財政性資金進行對外投資的,擠佔、挪用專項資金,造成損失浪費的,除暫時停止審批單位專案經費外,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三)預算單位不按規定編報年度預算、預算執行情況報告和財務報告的,由上級主管部門給予單位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要追究單位負責人,財務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的責任。主管單位不按規定稽核、批覆、下達預算單位收支預算和稽核、批覆財務報告的,要追究主管單位財務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四)有關部門不履行預算管理職責,不配合財務部門做好預算管理工作的,由單位追究該部門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五)不積極主動配合檢查監督,落實提供財務會計及其相關情況和資料的,要追究單位負責人、財務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五十四條 其他違反國家有關法規規定的,按相關法規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下列用語的含義:

單位預算,是指列入部門預算的各單位的所有收支預算。

預算草案,是指各單位編制的未經法定程式審查和批覆的預算收支計劃。

主管單位,是指各級有所屬預算單位的預算單位。

基層預算單位,是指獨立核算沒有所屬預算單位的預算單位。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由水利部負責解釋。

第五十七條 各單位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細則,並報水利部備案。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