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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合同的管轄地

總代理合同 閱讀(1.14W)
代理合同的管轄地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智慧財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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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代理合同管轄法院應該如何確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海事法院受理案件範圍的若干規定》中第二款海商合同糾紛案件第23項規定,與海上或者通海水域的船舶運輸有關的貨運代理合同糾紛案件,應由海事法院受理。因此,只有符合該條件的貨運代理合同糾紛方有海事法院管轄,空運及鐵路運輸代理糾紛不屬海事法院管轄。
  貨運代理合同不屬於《合同法》規定的有名合同,但作為民商事合同,應當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合同法》等基本法律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管理規定》、《管理規定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實施細則》等專門法律的調整。在審判實踐中,對涉及平等主體之間權利義務事項,主要依照《合同法》分則中與貨運代理合同最相類似的“委託合同”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