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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醉駕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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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醉駕規定是什麼?

一、江蘇醉駕最新規定是什麼?

江蘇醉駕最新規定是一旦是存在醉酒駕駛行為的話,將按照危險駕駛罪來進行處罰。

1、認定醉駕行為,應當嚴格把握危險駕駛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判斷行為人的醉駕行為是否已經或者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以認定其是否構成危險駕駛罪。

2、行為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是反映危險駕駛罪犯罪程度的主要因素,其駕駛的車輛種類、行駛的道路種類、行駛的路程、實際損害後果也是重要因素。同時要綜合考慮行為人的認罪悔罪態度、曾經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被處罰的情況以及其他交通違法情況。

3、懲治醉駕犯罪,應當堅持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對於醉酒駕駛汽車的,一般應當定罪處罰。對於醉酒程度較低、犯罪情節輕微、認罪悔罪態度較好、被害人諒解等情形的,可以從寬處罰。

4、在農村人員稀少、偏僻道路上醉酒駕駛摩托車,行為人血液酒精含量未超過醉酒標準20%,且未發生事故,或者雖然發生交通事故但僅造成自傷後果或者財產損失在2000元以內的,可以認定為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作為犯罪處理。

5、公安機關認為情節顯著輕微,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的,應當將撤銷案件決定書送達同級人民檢察院。

二、醉酒如何量刑

1、人民法院在對危險駕駛罪量刑時,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mg/100ml的,量刑起點為拘役一個月,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被告人每增加血液酒精含量50mg/100ml,可增加一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2、在血液酒精含量的基礎上綜合考慮以下因素,可以增加拘役一個月幅度來調節基準刑:

⑴發生交通事故;

⑵所駕車輛為營運車輛;

⑶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現場或抗拒檢查;

⑷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道路、城市鬧市區路段上駕車的;

⑸醉駕時有其他交通違法行為;

⑹具有違法或犯罪前科;

⑺具有先前嚴重交通違法行為;

⑻其他應當從重處罰的情節。

3、在血量酒精含量的基礎上綜合考慮以下因素,可以以減少拘役半個月來調節基準刑:

⑴被告人構成自首或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的;

⑵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的;

⑶其他可以酌定從輕的情節。

4、醉酒駕駛摩托車案件的量刑幅度可以依據上述標準,根據具體情形適當下調,以充分體現社會危害性大小以及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5、判處罰金一般應當與拘役刑期相對應,一個月刑期對應一千元罰金,同時要充分考慮被告人的家庭、經濟等狀況,綜合評判後確定罰金刑的數額。

在當代的社會,現在如果能夠認定成為醉酒駕駛,不管有沒有造成人員傷亡,只要根據法律當中的規定能夠判斷成為醉酒駕駛的話,就需要按照危險駕駛罪來進行處罰,但是並不一定按照這個罪名處罰,因為也有可能是交通肇事罪,這是需要根據所造成的後果來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