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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醉駕處罰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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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醉駕處罰規定是什麼

最近不僅考駕照的規定越來越嚴,駕車的規定也越來越嚴的,特別是對於醉酒駕駛的處罰,由於酒駕所導致的交通事故數不勝數,因此國家更是絕不姑息。那麼江蘇省醉駕最新處罰規定是怎樣的呢?先讓我們來了解一下國家對於此類處罰的統一規定吧?

一、醉酒駕駛怎麼處罰?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由公安機關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其中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二、相關的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條 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並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