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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醉駕規定是什麼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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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醉駕規定是什麼內容?

醉酒駕駛的性質和後果嚴重程度遠遠超過其他的酒後駕駛行為,從實際情況看,在交通事故中,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的主要是醉酒駕駛行為,為此,立法機構和道路交通管理部門不斷加大了對醉駕的懲處力度,那麼,江蘇醉駕規定是怎樣的呢?

一、關於立案標準

1、對經酒精呼氣測試,酒精量達到醉酒標準的機動車駕駛人,無論其對檢驗結果是否有異議,均應對其進行血液酒精含量檢測。經鑑定,血液酒精含量超過醉酒標準(80mg/100ml)的,應當以涉嫌危險駕駛罪立案偵查。

2、機動車駕駛人在查獲現場交通事故現場、或在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時,為逃避法律追究,在酒精呼氣含量檢驗或者抽取血樣前故意飲酒的,公安機關應當對其進行血液酒精含量檢測。經檢測,血液酒精含量達到醉酒標準的,應當以涉嫌危險駕駛罪立案偵查。但確有其他證據證實行為人駕駛車輛前未飲酒的除外。血液酒精含量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3、經酒精呼氣測試達到醉酒標準的機動車駕駛人被查獲後逃跑,無法及時對其進行血液酒精含量檢測的,應當以酒精呼氣測試記錄的酒精含量為依據對其以涉嫌危險駕駛罪立案偵查。酒精呼氣測試記錄的酒精含量值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二、關於量刑

1、人民法院在對危險駕駛罪量刑時,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mg/100ml的,量刑起點為拘役一個月,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被告人每增加血液酒精含量50mg/100ml,可增加一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2、在血液酒精含量的基礎上綜合考慮以下因素,可以增加拘役一個月幅度來調節基準刑:

⑴發生交通事故;

⑵所駕車輛為營運車輛;

⑶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現場或抗拒檢查;

⑷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道路、城市鬧市區路段上駕車的;

⑸醉駕時有其他交通違法行為;

⑹具有違法或犯罪前科;

⑺具有先前嚴重交通違法行為;

⑻其他應當從重處罰的情節。

三、關於快速辦理程式

對於案情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醉駕案件,公安機關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七日內偵查終結案件並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情況特殊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辦案時限。人民檢察院一般按簡易程式在七日內提起公訴,人民法院一般應當按簡易程式在七日內審結。

綜上所述,江蘇醉駕規定對醉駕的認定、量刑和立案辦理制定了更加嚴格的規定,對於呼氣檢測後逃跑或檢查前故意飲酒的行為,視同醉駕,根據醉駕人體內酒精含量的不同以及醉駕行為的8種相關情況,確定相應的拘役期限,同時,明確了立案、公訴、審理的時間,體現快速辦理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