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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院關於醉駕的相關法律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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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院關於醉駕的相關法律規定是什麼?

正值過年期間,大家喝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事件頻繁發生。正是因為這樣,我國各個省份都加強了對於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嚴厲管制。比如說浙江省高院就關於醉酒駕駛出臺相關的規定。因此很多人想知道浙江省高院關於醉駕的相關法律規定是什麼?下面為大家介紹。

一、關於立案標準

對現場查獲經呼氣測試,酒精含量達到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局釋出的《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中醉酒標準(≥80mg/100ml)的機動車駕駛人,無論其對檢驗結果是否有異議,均由醫療機構或者具備資格的檢驗鑑定機構工作人員按照規範抽取血樣,即使進行血液酒精含量檢測。檢測結果達到醉酒標準的,一律以涉嫌危險駕駛罪立案偵查。

對查獲後,在呼氣測試或者前提去血樣前故意飲酒,經檢測其血液酒精含量達到醉駕駕駛機動車標準的,應當立案偵查。

對被查獲後,經呼氣測試酒精含量達到醉酒標準,在抽取血樣前逃跑的,也應當立案偵查。

二、關於強制措施的適用

對涉案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一般應當予以刑事拘留,並視情延長至七日。對其有不適合羈押情形的,可以採取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強制措施。

對被採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無法再刑事拘留期限內完成偵查、起訴、審判工作的,應當變更為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決定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依法由公安機關執行。

被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傳訊、開庭審判時不到案,或者違反刑事訴訟法關於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相關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提請或者決定予以逮捕。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采取逮捕強制措施。

對於被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被告人逃跑的,人民法院可以中止審理。被告人歸案、中止審理原因消失後,恢復審理。中止審理的期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對未予以羈押的被告人判處實刑的,人民法院在判決生效後可以根據生效判決或者裁定將犯罪予以羈押,送交公安機關執行,公安機關根據生效的刑事判決書(裁定書)、執行通知書予以收監執行。

三、關於機動車的認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中的“機動車”,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三)項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局釋出的《機動車執行安全技術條件》等有關規定執行,包括各類汽車、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含動力驅動的三輪及以上車輛,燃油驅動的兩輪及以上車輛,電驅動的最高車速大於20km/h的兩輪車輛。不包括電驅動的最高車速小於20km/h的兩輪車輛)。

對於各類超標兩輪電動車,以公安機關委託有資質的鑑定機構出具的鑑定意見未依據,認定是否屬於機動車。

關於道路的認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中的“道路”,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執行,即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然在單位管轄範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於公眾通行的場所。

關於對訴訟證據的要求

提起公訴的“醉駕”犯罪案件,應當移送下列證據及其相關案卷材料:(1)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2)有證人的,能證明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證言;(3)酒精呼氣測試檢驗單和血液酒精含量報告單;(4)血樣提取筆錄或者提取登記表;(5)執法民警出具的查獲經過說明;(6)現場查獲的,查獲時拍攝的被告人及其所駕駛車輛的照片或者視聽資料;(7)其他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材料(包括戶籍證明、駕駛證、行駛證、以前的交通違法情況、前科情況等)。

查獲後又故意當場飲酒的,根據呼氣測試和血液檢測的結果綜合認定其酒精含量;呼氣測試後當場飲酒的,以呼氣測試結果認定其酒精含量,並從重處罰。

經酒精呼氣測試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標準,在提取血樣前逃跑的,以現場呼氣結果認定其酒精含量。

在這裡小編將浙江省高院關於醉駕規定家介紹首先第一個部分就是練得標準以及強制措施的實施情況。當然,還有對訴訟證據的要求包括哪些,比如說醉酒駕駛的犯罪案件,應當以送的證據以及案件有關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