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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醉駕刑事責任法律上有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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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醉駕刑事責任法律上有哪些規定?

一、對醉駕刑事責任法律上有哪些規定?

1、《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3、對於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並取得諒解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償能力以及認罪、悔罪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積極賠償但沒有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在現實案件中,對於認罪態度好、積極賠償死者家屬經濟損失的被告人從輕處罰、或處以緩刑。

二、《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1、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的,可以依照刑法第133條第一款規定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

2、醉酒駕駛機動車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該依照刑法第133條第一款從重處罰: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四)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五)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

(六)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後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3、醉酒駕駛機動車並以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又構成妨害公務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4、對醉駕被告人判處的罰金數額應當根據其醉酒程度、造成損害情況、認罪悔罪態度等情況來確定。

5、在查處醉駕嫌疑人時對查獲經過、酒精檢測和抽血取樣過程應當製作記錄;有條件的,應當拍照、錄音或者錄影;有證人的,應當收集證人證言。

6、血液酒精含量檢驗鑑定意見是認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據。犯罪嫌疑人經呼氣酒精含量檢驗達到本意見第一條規定的醉酒標準,在抽取血樣之前脫逃的,可以以呼氣酒精含量檢驗結果作為認定其醉酒的依據。

7、辦理醉駕刑事案件,應當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切實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在法定訴訟期限內及時偵查、起訴、審判。

8、對醉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據案件情況,可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審。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不能提出保證人和繳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對於情節嚴重,不滿足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的可以予以逮捕。

醉駕被發現或是造成了其他人受傷或是死亡的都是負主要責任或是全部責任的,這還要結合具體情況判定。另外還會弔銷機動車駕駛證,10年內不得取得駕駛證的處罰,如果是重大事故,可能永遠都不能再開車了,為了安全著想大家要謹記“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