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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對方沒有諒解書的刑事責任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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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對方沒有諒解書的刑事責任是什麼?

一、醉駕對方沒有諒解書的刑事責任是什麼?

醉駕對方沒有諒解書的刑事責任,是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處拘役,一到六個月。原則上不對醉駕司機適用緩刑。醉酒駕駛行為對社會的危害性較大,一旦釀成事故後果通常比較嚴重,且該罪拘役刑為1到6個月的自由量刑幅度,本身屬於較為輕緩的刑罰,如果適用緩刑,難以實現刑罰威懾和預防犯罪的效果。

具體量刑時,根據血液酒精測試的度數和具體情節了,如在高速公路上的量刑就要重點等。血液酒精含量在80毫克/100毫升以上不足140毫克/100毫升的,基準刑為1個月;血液酒精含量在140毫克/100毫升以上不足200毫克/100毫升的,基準刑為2個月;血液酒精含量在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基準刑為3個月。血液酒精含量每增加60毫克/100毫升增加1個月的刑期。

二、醉駕其他情況

1、醉酒駕駛機動車,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又構成妨害公務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2、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判處罰金,應當根據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認罪悔罪態度等情況,確定與主刑相適應的罰金數額。

3、公安機關在查處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犯罪嫌疑人時,對查獲經過、呼氣酒精含量檢驗和抽取血樣過程應當製作記錄;有條件的,應當拍照、錄音或者錄影;有證人的,應當收集證人證言。

4、血液酒精含量檢驗鑑定意見是認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據。犯罪嫌疑人經呼氣酒精含量檢驗達到本意見第一條規定的醉酒標準,在抽取血樣之前脫逃的,可以以呼氣酒精含量檢驗結果作為認定其醉酒的依據。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時,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氣酒精含量檢驗或者抽取血樣前又飲酒,經檢驗其血液酒精含量達到本意見第一條規定的醉酒標準的,應當認定為醉酒。

5、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應當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切實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在法定訴訟期限內及時偵查、起訴、審判。

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據案件情況,可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審。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對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醉駕沒有獲得對方諒解的情況,那麼就需要追究有關刑事責任,但需要明確的是,醉駕行為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免於刑事處罰,甚至有一些還不會被認定構成犯罪,涉及到情節顯著輕微的,是可以按照規定的程式不予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