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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院醉駕的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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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院醉駕的規定是怎樣的?

各省市都存在醉駕的情形,由於醉駕不僅會使公民的人身權益受到侵害,還會影響當地的市容,也會拉低經濟發展的速度,故而各省都會根據發生交通事故的型別、原因,制定出事適宜本地的醉駕處罰規定。今天本站小編給大家帶來的是浙江省高院醉駕的規定。

浙江省高階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浙江省公安廳關於辦理“醉駕”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會議紀要

為了更好地懲治“醉駕”犯罪,以維護公共安全,增進人民群眾的安全感,省高階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省公安廳多次研究,並就有關問題達成共識。現紀要如下:

一、關於立案標準

對現場查獲經呼氣測試,酒精含量達到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局釋出的《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中醉酒標準(≥80mg/100ml)的機動車駕駛人,無論其對檢驗結果是否有異議,均由醫療機構或者具備資格的檢驗鑑定機構工作人員按照規範抽取血樣,即使進行血液酒精含量檢測。檢測結果達到醉酒標準的,一律以涉嫌危險駕駛罪立案偵查。

對查獲後,在呼氣測試或者前提去血樣前故意飲酒,經檢測其血液酒精含量達到醉駕駕駛機動車標準的,應當立案偵查。

對被查獲後,經呼氣測試酒精含量達到醉酒標準,在抽取血樣前逃跑的,也應當立案偵查。

二、關於強制措施的適用

對涉案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一般應當予以刑事拘留,並視情延長至七日。對其有不適合羈押情形的,可以採取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強制措施。

對被採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無法再刑事拘留期限內完成偵查、起訴、審判工作的,應當變更為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決定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依法由公安機關執行。

被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傳訊、開庭審判時不到案,或者違反刑事訴訟法關於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相關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提請或者決定予以逮捕。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采取逮捕強制措施。

對於被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被告人逃跑的,人民法院可以中止審理。被告人歸案、中止審理原因消失後,恢復審理。中止審理的期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對未予以羈押的被告人判處實刑的,人民法院在判決生效後可以根據生效判決或者裁定將犯罪予以羈押,送交公安機關執行,公安機關根據生效的刑事判決書(裁定書)、執行通知書予以收監執行。

三、關於機動車的認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中的“機動車”,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三)項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局釋出的《機動車執行安全技術條件》等有關規定執行,包括各類汽車、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含動力驅動的三輪及以上車輛,燃油驅動的兩輪及以上車輛,電驅動的最高車速大於20km/h的兩輪車輛。不包括電驅動的最高車速小於20km/h的兩輪車輛)。

對於各類超標兩輪電動車,以公安機關委託有資質的鑑定機構出具的鑑定意見未依據,認定是否屬於機動車。

四、關於道路的認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中的“道路”,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執行,即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然在單位管轄範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於公眾通行的場所。

五、關於對訴訟證據的要求

提起公訴的“醉駕”犯罪案件,應當移送下列證據及其相關案卷材料:(1)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2)有證人的,能證明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證言;(3)酒精呼氣測試檢驗單和血液酒精含量報告單;(4)血樣提取筆錄或者提取登記表;(5)執法民警出具的查獲經過說明;(6)現場查獲的,查獲時拍攝的被告人及其所駕駛車輛的照片或者視聽資料;(7)其他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材料(包括戶籍證明、駕駛證、行駛證、以前的交通違法情況、前科情況等)。

查獲後又故意當場飲酒的,根據呼氣測試和血液檢測的結果綜合認定其酒精含量;呼氣測試後當場飲酒的,以呼氣測試結果認定其酒精含量,並從重處罰。

經酒精呼氣測試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標準,在提取血樣前逃跑的,以現場呼氣結果認定其酒精含量。

六、關於刑事處罰

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是反映該種犯罪危險程度的主要量刑因素,駕駛的車輛種類、行駛的道路種類,實際損害後果是重量的量刑因素。同時,還要綜合考慮被告人的認罪悔罪態度、曾經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被處罰的情況、其他交通違法情況等情節。

懲治”醉駕”犯罪,要堅持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應當重點打擊醉酒在公路、城市道路、高速公路上駕駛各類汽車的行為,特別是對醉酒駕駛營運客車(公交車)、危險品運輸車、校車、單位員工接送車、中(重)型貨車,及在城市道路上駕駛工程運輸車的,應當判處較重的刑罰。

在突出懲治重點的同時,要實事求是地對待醉酒駕駛超標兩輪電動車問題。對於醉酒駕駛超標兩輪電動車,凡是沒有發生致他人輕傷以上事故且對事故負有責任的,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醉酒駕駛超標兩輪電動車構成危險駕駛罪,酒精含量在160mg/100ml以下,符合刑罰第七十二條緩刑適用條件的,可以適用緩刑;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於刑事處罰(不起訴)。

緩刑只對酒精含量在120mg/100ml以下,無以下從重情節、且認罪的被告人適用:(1)造成他人重傷或者死亡,尚未構成交通肇事罪的;(2)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駕駛的;(3)醉酒駕駛營運客車(公交車)、危險品運輸車、校車、單位員工接送車、中(重)型貨車等機動車的;(4)醉酒在城市非道路上駕駛工程運輸車的;(5)造成他人輕傷且負有主要責任的;(6)無駕駛汽車資格醉酒駕駛汽車的;(7)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汽車而駕駛的;(8)在被查處時逃跑,或者抗拒檢查,或者讓人頂替的;(9)在訴訟期間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10)曾因酒後、醉酒駕駛機動車被處罰的。

對酒精含量在120mg/100ml以上的,或者具有前款10種從重情節的被告人,不適用緩刑。對未成年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符合刑罰第七十二條緩刑適用條件的,適用緩刑。

免予刑事處罰(不起訴)原則上只對酒精含量90mg/100ml以下,無上述10種從重情節且認罪的被告人適用。但對酒精含量在100mg/100ml以下,無上述10種從重情節,並有特殊情形的(如搶救危急病人等)極少數案件,也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不起訴)。

並處罰金的,按處拘役一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計算,以此累加。

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法以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並不得適用緩刑。

七、附則

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辦理“醉駕”犯罪案件中,要相互配合、相互制約,加強協調溝通,以使本轄區內案件處理平穩、量刑基本均衡,確保辦案的社會效果。

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要通過案件的辦理,利用多種手段廣泛開展法制宣傳,以減少“醉駕”犯罪的發生。

本紀要內容如與法律、司法解釋及上級有關規定不一致的,以法律、司法解釋及上級有關規定為準。

是浙江省的高階人民法院、公安機關以及檢察院聯合制定的,自該法頒發以來,浙江省的醉駕事件有所減少,由此可以看出,這是適合當地實行的法律規範。司法機關在執法時,也必須參考此法規的相關規定,否則若造成他人權益受到侵害,該民事主體是可以請求得到賠償的。